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被告人谭剑火在洞口农村商业银行石江支行(以下简称石江支行)担任信贷员。被告人刘涛忠任该支行行长。期间,被告人刘涛忠与李某1(另案处理)、谭本能(被告人谭剑火之父)、张某1等人合伙做煤炭生意,因资金短缺,李某1与被告人刘涛忠、谭剑火商量向石江支行贷款。2013年8月至9月份,被告人谭剑火、刘涛忠共违法发放了7笔贷款共计人民币140万元,具体如下:
1、2013年8月5日,张某1因自身不符合借款条件,便找来其儿子张某2立据作借款人,其女婿谢某作担保人,之后伪造了张某2的房产证明,向石江支行办理了一笔人民币20万元的贷款。
2、同年8月21日,李某1因自身不符合贷款条件,便授意刘某2(另案处理)找到了周某立据作借款人,无业人员米某(另案处理)作担保人,之后又伪造了周某的房产证明以及米某的工作收入证明,向石江支行办理了一笔人民币20万元的贷款。
3、同年8月22日,谢某为了还张某1的钱,便找到刘某1立据作借款人,谢某自己作担保人,之后又伪造了刘某1的房产证明,向石江支行办理了一笔人民币20万元的贷款。
4、同年8月31日,李某1让陈某2(已死亡)立据作借款人,王某(另案处理)作担保人,之后又伪造了陈某2、王某的房产证明,向石江支行办理了一笔人民币20万元的贷款。
5、同年8月31日,李某1让王某立据作借款人,陈某2作担保人,之后又伪造了陈某2、王某的房产证明,向石江支行申请办理了一笔人民币20万元的贷款。
6、同年9月27日,李某1让张某3(另案处理)立据作借款人,徐某1(另案处理)作担保人,之后又伪造了张某3、徐某1的房产证明,向石江支行办理了一笔人民币20万元的贷款。
7、同年9月27日,李某1让徐某1立据作借款人,张某3作担保人,之后又伪造了张某3、徐某1的房产证明,向石江支行办理了一笔人民币20万元的贷款。
被告人谭剑火、刘涛忠在办理上述7笔贷款时,未依法依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产证明、贷款用途和偿还能力进行认真审核,在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料明显造假的情况下向借款人张某2、周某、刘某1、陈某2、王某、张某3、徐某1发放贷款,造成以上140万元的贷款全部成为不良贷款。案发后,谭剑火、刘涛忠分别赔偿了被害单位洞口农村商业银行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和22万元,其他涉案人员共向被害单位上缴人民币72.7万元,还有15.3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未追回。被告人谭剑火、刘涛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并宣读了被告人谭剑火、刘涛忠的供述,证人李某1、陈某2、徐某1、米某、刘某1、谢某、张某1、张某2、蒋某、徐某2、肖某的证言;贷款资料复印件;《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洞口农村商业银行文件等书证;缴款凭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剑火、刘涛忠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