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1、2016年10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丁其宏进入崇靖高速公路布堪隧道伺机盗窃隧道内的电缆。当天21时许,丁其宏用钳子、美工刀等工具盗窃布堪隧道内长45米的电缆。11日凌晨3时许,丁其宏将剥皮分解好的铜线装入背包后离开布堪隧道。
2、2016年10月18日凌晨1时许,丁其宏进入崇靖高速公路逐内隧道(大新路段)盗窃隧道内的电缆。其用与盗窃布堪隧道电缆一样的方法盗窃逐内隧道长16米的电缆。凌晨4时许,丁其宏将剥皮分解好的铜线装入白色编织袋后离开逐内隧道。
3、2016年11月14日22时许,丁其宏再次进入崇靖高速公路布堪隧道盗窃电缆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现场附近及丁其宏身上发现被盗电缆22米和一批盗窃所用的作案工具。
经查,被盗布堪隧道电缆是隧道消防水泵供电电缆,被盗逐内隧道电缆是隧道风机供电电缆,均是高速公路交通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布堪隧道两次被盗电缆损失为5581元,经大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逐内隧道被盗电缆损失为3245元。
另查明,被告人丁其宏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2月1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11月11日9时43分,韦某报警称,2016年11月10日下午17时在崇左市天等县崇靖高速公路布堪隧道上行线崇左端洞口发生一起盗窃案,被盗电缆50米,价值2万元,请求公安机关处理。天等县公安局于2016年11月14日予以立案侦查。同年11月14日21时20分许,天等县公安局福新派出所民警在上行线隧道崇左端洞口50米外巡逻时发现一男子在隧道内盗窃电缆。经查,该男子叫丁其宏,正在盗窃电缆。天等县公安局于2016年11月15日予以立案侦查。2016年10月29日16时45分,大新县公安局雷平派出所接到陶先生报警称,在崇靖高速公路逐内隧道路段被盗电缆三十米,请求处理。大新县公安局于2016年11月3日予以立案侦查。
2、证人韦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崇左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崇靖分公司工作,负责机电设备维护。2016年11月5日其接到消防施工单位吴某的通知,说位于布堪隧道靖西端的泵房没有电。其于11月10日下午到现场查看时发现布堪隧道崇左端洞口前的高压电缆沟起始端往靖西方向约52米处的区间有几处被剪断的痕迹,其中裸露的电缆已被盗走,被盗电缆长度约52米,损失价值共23264元。被盗的电缆是布堪隧道崇左端的配电房向布堪隧道靖西端泵房主干供电的。另外在10月22日,其公司在崇靖高速公路大新县雷平镇逐内屯隧道也发生一起电缆被盗案,从高速公路的监控录像发现10月18日凌晨1时至5时,在遂内隧道口发现一名可疑男子,身高约1.75米,身穿短袖短裤,具体容貌看不清楚。
3、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崇靖高速公路消防分部项目部工作。崇靖高速天等段的消防设施由其施工队施工,已施工完成并验收通过,但还没有做好交付手续,施工队主要做项目后期检查和整改。2016年11月1日至5日之间,施工队在布堪隧道检查消防水泵时,发现没有电,其以为是正常停电,就走了。11月5日其等人去布堪隧道想要试运行一下消防水泵,发现还是没有电。其打电话给高速公路运营公司的韦副站长反映情况。同年11月10日,高速公司运营公司的人电话告诉其布堪隧道的电缆被盗了。被盗电缆位于天等县上行线崇左端洞口。被盗电缆是布堪隧道崇左端的配电房向布堪隧道靖西端泵房主干供电的。
4、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广西崇左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崇靖分公司的经理。韦某在其公司任机电维护站站长。崇靖高速是2016年5月30日由金石公司建成交付其公司通车运营。案发时,隧道电缆和消防设施都在使用。布堪隧道被盗的电缆是用做隧道消防水泵供电使用的,是高速公路交通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设施出现故障,水消防系统无水,一旦隧道发生火灾,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将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难以预料,严重影响公共安全。2016年10月18日,丁其宏在大新县雷平镇逐内隧道盗窃的电缆属于崇靖高速公司上的交通设施,是正在使用的隧道内的风机电缆。该条电缆被破坏,风机不能正常工作,会导致隧道通风不佳,可能导致洞内热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等积蓄,引起洞内交通设备自燃或行车人员窒息,甚至发生火灾或者火灾后有毒气体排不出。因公安机关已将该案改为破坏交通设施案来处理,足以从严打击犯罪分子,其公司不再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5、证人陶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崇靖高速公司上班。2016年10月29日下午4时,其到例行检查变电房及各电路时,发现在变电房里面的风机开关是处于打开通电的状态,其到隧道里面看风机是否正常运转,到隧道内发现右洞风机没有运转。其检查线路发现在右洞隧道入口有几根线路已经被人切断并把里面的线路分开,还有几根线的外皮已经被人剥开,切断的电缆线大概有45米左右,电缆线已经不见了。其又到隧道左洞检查线路,发现也有几根电缆线的外皮已经被剥开,其他线路正常。那些被切断的不见的电缆肯定被人盗窃了,所以其就报警了。
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布堪隧道、逐内隧道被盗窃直接经济损失清单、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证实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崇左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崇靖分公司提供的隧道被盗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
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2016年10月11日崇靖高速公路布堪隧道监控视频光盘和2016年10月18日崇靖高速大新雷平逐内隧道监控视频光盘,证实被告人丁其宏出入隧道的情况。
8、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崇左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崇靖分公司提供的关于崇左至靖西高速公路通车日期情况的说明、广西崇左至靖西高速公路工程交工验收会议纪要、广西新闻网关于崇左至靖西高速公路建成通车的新闻稿,证实崇左至靖西高速公路工程于2016年5月27日通过验收,同年5月30日通车并交付运营。
9、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崇左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崇靖分公司出具的隧道消防、通风电缆被盗对隧道安全运营的影响说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高速公路管理处龙州路政执法大队出具的关于隧道消防、通风设施被破坏对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影响的说明,证实隧道消防、通风供电系统被破坏后,直接影响高速公路隧道的安全畅通,一旦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将无法正常开展,危及社会公众行车安全。
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丁其宏出生于1988年5月20日,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1、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2014)横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书、横看刑释字[2014]144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丁其宏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同年12月1日刑满释放。
1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1月14日21时许,天等县公安局福新派出所民警巡逻至崇靖高速公路布堪隧道上行线崇左端左洞口时,发现一名可疑男子在隧道的高压电缆沟上疑似盗窃电缆,民警上前进行盘问,经初步询问,该名男子自称丁其宏,正在盗窃电缆,民警当场将丁其宏抓获。
13、现场检查笔录、检查现场照片、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1l月14口21时30分,天等县公安局福新派出所民警巡逻至布堪隧道上行线崇左端左洞时,发现一名可疑男子在隧道的高压电缆沟上疑似盗窃电缆,经初步询问,该名男子自称丁其宏,正在盗窃电缆。民警依法对现场和丁其宏的人身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电缆线、钳子、照明灯、手套、计某、美工刀、小刀、背包、摩托车等物品予以扣押的情况。
14、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指认作案工具及被盗照片,证实被告人丁其宏指认其于2016年10月初和11月14日在崇靖高速公路天等界内布堪隧道盗窃电缆的地点;指认其于2016年10月的某天在崇靖高速公路大新界逐内隧道盗窃电缆的地点;同时指认其用于盗窃电缆的作案工具、盗窃所得的电缆、作案地点和交通工具等情况。
15、视频截图照片及指认视频截图照片,证实被告人丁其宏指认其进入、离开崇靖高速公路布堪隧道的截图照片。
1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2016年11月11日,天等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对进行勘验,现场位于天等县,布堪隧道有南北两侧隧道出入口,全长为775米,南侧隧道为下行线往东的崇左市方向,北侧隧道为上行线往西的靖西县方向。隧道内岩壁下方两侧(南北侧)是光缆通道,通道上方是约50cm的长方形石板盖着,通道内链接各种型号的电缆及光缆,隧道中心为车辆行车道。中心现场位于内南侧崖壁下的光缆通道。临场进入布堪隧道上行线隧道,见隧道口南侧崖壁下光缆通道口的石板已被掀开,通道内的一条电缆被剪断,从此处光缆断口往里约45米处发现第二个断口,经过对光缆起始位置进行测量,被盗光缆约45米。经过对该现场勘查未发现有价值痕迹物证。同年11月15日,天等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接报警后再次进行天等县上行线隧道口进行现场勘验,中心现场位于布堪隧道上行线隧道(北侧隧道)内南侧崖壁下的光缆通道。临场进行勘查,发现中心现场隧道洞口往西约45米的光缆通道处石板已被掀开,通道内链接多种型号的电缆及光缆。在该处发现有电缆截断点(即2016年11月11日被盗电缆45米处的末端位置)。从该处位置为起点沿着通道往里(往西)22米处发现石板被掀开,通道内的一条电缆已被抽出,根据测量被抽出的电缆约22米。在现场勘查中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2016年10月29日18时,大新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对崇靖高速公路逐内隧道进行现场勘验,现场位于广西崇左市大新县雷平镇车站村逐内屯崇靖高速逐内隧道右洞洞口,该高速为东西走向双向双车道道路。现场北面是甘蔗地、东面是高速路往崇左市方向、南面是甘蔗地、西面为逐内屯隧道。现场勘查中未发现其他物证痕迹。
17、天等县价格认定中心天价认定字[2016]7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被盗的67米电缆在案发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5581元。大新县价格认证中心新价认字[2017]3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盗的16米电缆在案发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3245元,鉴定结论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丁其宏和被害单位负责人郑某,无异议。
18、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实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的情况。
19、被告人丁其宏的供述,供认2016年10月初某天上午,其骑着二手摩托车沿手机导航线路从田东县城出发来到崇靖高速路布堪隧道附近的二级路,其把摩托车停放在高速路架桥底下,从架桥边的一个斜坡下面用电缆钳剪开高速公路隔离铁丝网进入高速公路。其走到布堪隧道靖西端洞口里面查看沿路两边的电缆沟,其发现电缆沟里埋有电缆,就打算天黑的时候盗窃电缆。后其往崇左方向隧道洞口旁的水房旁边休息。当天晚上21时许,其走到布堪隧道上行线崇左端左洞口,把洞口高压电缆沟起始端的水泥板搬开,用携带的电缆钳把电缆剪开,然后用电缆钳把高压电缆起始端往靖西方向约50米的这个区间的电缆剪成几段,并把这几段电缆拉到布堪隧道崇左端左洞口的排水道旁,接着用黄色的美工刀把电缆的铜线和塑料皮分割开,把铜线捆卷起来装入黑色的双肩包,把塑料皮扔进排水道里。当其把铜线装好的时候已经是第二天凌晨3时许,其走到布堪隧道靖西端洞口时在附近找到了一个灰色的水泥袋,其把铜线从双肩包里拿出来装进水泥袋,走回摩托车停放的地点休息。11日上午8时左右其骑摩托车前往天等县城。在天等汽车站附近将盗窃得来的铜线以每斤14元的价格卖给一名收废旧的男子,总共70多斤,卖了一千一百多元。2016年11月14日15时许,其骑摩托车从田东县城的出租房出发,19时许到达布堪隧道附近的二级路,将摩托车停在第一次盗窃电缆时停放的位置,然后直接到达布堪隧道崇左端左洞口(和第一次位置相同)进行盗窃。盗窃方法和第一次的时候一样,先把水泥板搬开,接着用电缆钳把电缆剪开,再把电缆从高压电缆沟里拉出来。当其准备剪第三根电缆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在布堪隧道盗窃电缆所使用的工具有电缆钳、美工刀、折叠小刀、照明灯、手套、计某等工具。其在盗窃电缆外,还在崇靖高速大新县内盗窃了电缆。在其第一次去天等县福新镇布堪隧道盗窃电缆后一段时间,其骑车打算再去福新镇附近的高速公路盗窃电缆,走错了路进入大新雷平镇。其把摩托车停放在高速公路下面的高架桥下,天色晚后,其拿着准备好的工具将高速公路旁的铁丝网剪断后到高速公路上,沿高速公路走了100米左右就到隧道口,其在高速公路中间花带休息等候。第二天凌晨1时许,其拿工具在隧道内盗窃电缆,方法与在布堪隧道的方法一样。其在隧道洞口将一根电缆用钳子剪断,往洞内剪了大约20米就把电缆拿到高速公路中间的花带,用钳子将20米电缆剪断分成若干小节并把外层胶皮剥开,只留铜线,将铜线装到一个白色的编织袋里,后将编织袋扛在肩上原路返回停放摩托车的地方就离开了。天亮后其将铜线卖给收废旧的商贩。
被告人丁其宏对公诉机关举示的证据均无异议。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所有证据均为依法取得,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问题。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经查,被告人丁其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高速公路隧道消防水泵供电电缆和风机电缆,破坏高速公路交通设施,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且其在主观上对其行为可能造成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等危险也持放任态度,具有破坏交通设施的故意,其行为符合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告人盗窃电缆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同时又破坏交通设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属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想象竞合,按照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应按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故被告人丁其宏称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的辩解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