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破坏电力设备
2015年6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李红应至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夏某工业园区,采用剪刀剪线的方式,盗窃正在通电使用中的电缆线4根,共计76米,造成该工业园区内的常州市自立印刷厂、常州市锻钢阀门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停电长达13小时。
另查明,被告人李红应因涉嫌盗窃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
二、盗窃
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红应至常州市武进区丁堰街道、天宁区青龙街道等地实施盗窃作案10起,窃得现金、笔记本电脑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040元及香烟、白酒等物品。
1、2015年7月18日晚,被告人李红应用钢锯锯开窗户进入常州市武进区丁堰街道延陵东路598号被害人王某、张某1经营的小吃店内,窃得人民币1100元及芙蓉王香烟1条、玉溪香烟若干包。
2、2015年11月5日晚,被告人李红应撬开卷帘门进入上述小吃店内,窃得食用油16瓶、大米、白酒等物品。
3、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红应至上述小吃店内,窃得价值人民币800元的TCL空调外机1台、铜管1根。
4、2017年1月某日晚,被告人李红应破墙进入上述小吃店内,窃得空调室内机铜管1根、面条、肉圆等物品。
5、2015年8月28日晚,被告人李红应至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青龙西路21号仓库外墙边,窃得电缆线4根。
6、2016年6、7月的一天,被告人李红应至常州市天宁区采菱路38号原常州市远华纺织厂内,窃得电缆线若干。
7、2016年6、7月的一天,被告人李红应至上述厂内盗窃电缆线时,因被群众发现而逃离现场。
8、2016年8月1日,被告人李红应撬窗进入常州市武进区丁堰街道三号桥附近被害人吴某1经营的超市,窃得人民币600元及芙蓉王香烟1条、中华等散装香烟若干,准备离开时被被害人吴某1发现而未能得逞。
9、2016年某日晚,被告人李红应至常州市武进区丁堰街道大江铜业冶炼厂宿舍楼101室门口,窃得被害人刘某1停放于此的电动自行车内电瓶1组。
10、2016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红应至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中路43号常州三建建设有限公司一楼,窃得被害人吴某2放在办公桌上的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540元。
归案后,被告人李红应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红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测量记录、常州供电公司出具的停电证明、用户用电信息采集记录、电脑购买发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张某2、郑某、汪某、刘某2、彭某、邹某、魏某的证言笔录;丁堰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王某、张某1、吴某1、刘某1、吴某2、的陈述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