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明起(自报姓名),男,自称1976年1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临泉县。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7年1月26日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2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8]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明起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兴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明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