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江河系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敖力布皋信用社(以下简称敖力布皋信用社)信贷员。江河在担任信贷员期间,没有履行贷款流程及信贷员职责,多次违法发放贷款,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12月、2013年1月,江河为冯志刚发放借名(戴金峰、袁刃峰、刘志刚、闫宏宇、郭晓平、宋志强、马文成、陈永刚、铁杨、毕铁军、王志强)贷款,共11笔总计人民币110万元(涉及金额均为人民币),已偿还7.08万元。
2.2011年3月、4月、6月,2012年6月、12月,2013年7月,江河为郭振军发放借名(吴金森、陈海友、白园园、张成权、刘长林、包雷雷、孙玉环、陈凤英、陈岩、王玉、郭涛、路德林、敖代来、陶俊彪、吴金桩、李成)贷款,共16笔总计87.68万元,已偿还2.86万元。
3.2010年3月、10月、2012年12月,江河为郭忠泽发放借名(李合林、王淑侠、杨艳辉、米长兴、张桂艳、项淑英、张亚香、王利权)贷款,共8笔总计75万元。
4.2010年5月、6月,2012年12月,江河为张伟明发放借名(李风波、李景发、王永臣、郭满、刘海峰、王伟华、夏丽明,张桂凡、王先君、杨晓苹、吕艳荣、郭志玉、李秀丽、荣丹)贷款,共14笔总计44.8万元。
5.2011年3月、4月,2012年11月,江河为李亚玉发放借名(王广志、刘常江、王志福、刘春生、高峰立、苏桂云、刘常林、郑海库、王爱兰、海健、张骞、冯忠华、李淑云、杨红、祝宝仁、李亚柱、赵雪松,郝亮、刘金山、冯宇博、王健、冯宇佳)贷款,共22笔总计106.5万元。
6.2012年4月,江河为吕玉萍发放借名(李云峰、吕晓东、陈丹丹、张丽梅、陈佳伟)贷款,共5笔总计15万元,已偿还1.95万元。
7.2012年9月27日,江河为马振国发放借名(马秀梅、马振强、马秀杰、化铁军、化佳)贷款,共5笔总计360万元。
8.2010年2月、2012年12月,江河为马清河发放借名(唐景红、王建柱)贷款,共2笔总计6.3万元。
9.2010年2月11日,江河为宋国良发放借名(宋建、王福成)贷款,共2笔总计5.32万元。
10.2012年3月、12月,江河为杨万江发放借名(王海东、杨艳萍、刘桂杰、陈友刚、赵云龙、郑春梅、解宏伟、杨万荣、冯耀娟、岳志芳、杨殿福、冯耀良、盖英杰、冯庆元、杨万梅)贷款,共15笔总计174万元。
11.2013年5月14日,江河为姚刚发放借名(赵红日、黄立静、姚文广、张春彦)贷款,共4笔总计20万元,已偿还2.2万元。
12.2009年4月10日,江河为由宏生发放借名(王玉、胡晓磊、洪光)贷款,共3笔总计121万元。
13.2012年7月、8月,江河为于海峰发放借名(张迪、白凯、袭望、曲伟、于海波、孙玉玲、王忠秋、李树丛、李冰、刘春华、卞春航、李海慧、马桂芳、王翠英、苏国春、王秋花、王金翠、张红光、张青林、王庆文、李淑珍、白金山)贷款,共22笔总计112.4万元,已偿还17.96万元。
14.2012年4月25日,江河为张树新发放借名(刘晶波)贷款1笔3万元,已偿还0.39万元。
15.2013年5月29日,江河为张艳河发放借名(孙启财)贷款1笔5万元,已偿还0.49万元。
16.2010年6月13日,江河为张振德发放借名(高明杰、祝宝坡、谢淑丽、李吉林)贷款,共4笔总计25万元。
17.2012年8月16日,江河为赵朝克图发放借名(张春清、张书发、肖国辉)贷款,共3笔总计15万元。
18.2010年7月14日,江河为周世成发放借名(翁道园、周四文、宿艳博)贷款,共3笔总计22万元。
19.2012年7月31日,江河为马志勇发放借名(闫晓明)贷款1笔220万元。
江河违法发放贷款总计1528万元,已偿还32.93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95.07万元。
被告人江河于2017年6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河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贷款明细,催收通知单,借款借据,贷款档案,证人证言,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所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