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3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朝林、张胜、郑维超、邱杰、李志谋、徐启淼等人多次结伙来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临海市等地,使用刀片、钳子、六角扳手等工具剪断并窃取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具体如下:
1、2012年3月14日1时许,被告人郑维超、邱杰伙同邓某、覃权民(均已被判刑)等人来到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横河工业区东方南路温州大学科技园路段,窃取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共计113.04米(价值7919.58元)。案发后,涉案的电缆线已被追回。
2、2012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朝林、张胜、郑维超、邱杰来到浙江省永嘉县诸永高速公路枫林出口左转后枫林往岩头方向公路上,窃取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若干。
3、2012年8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朝林、张胜、郑维超、邱杰来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沿海大道后地村至洪家路段,窃取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若干。
4、2012年9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朝林、张胜、郑维超、徐启淼来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沿海大道后地村至洪家路段,窃取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若干。
5、2012年9月7日前后的一天,被告人郑维超、徐启淼来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沿海大道后地村至洪家路段,窃取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若干。
6、2012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朝林、张胜、邱杰、李志谋来到浙江省永嘉县诸永高速公路枫林出口左转后枫林往岩头方向公路上,窃取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若干。
7、2012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朝林、张胜、邱杰、李志谋来到浙江省永嘉县上塘镇县前西路至桥下路段中塘村段,窃取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若干。
案发后,被告人邱杰带领公安民警抓获案犯二名。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陈朝林、张胜、郑维超、邱杰、李志谋、徐启淼的供述,同案邓某、覃权民的供述,证人张某,4、李某1、杨某,4、翁某,4、金某,4、李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用电客户信息及电费明细,抓获经过,立功认定意见书,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管理所证明,罪犯档案资料,刑事裁定书,假释证明书及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等证据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