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8 0:00:00

韦名祥破坏电力设备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名祥,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住广东省佛山市。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8月11日被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0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方俊强,男,系广东泉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8)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名祥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洁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名祥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29日晚上,被告人韦名祥去到开平市龙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盗窃了该公司安装在车间和电房的已通电使用的电缆46条。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价值21790元。该公司维修电力设备花费13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名祥无视国家法律,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韦名祥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指控被告人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建议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被告人韦名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

被告人韦名祥否认其有盗窃电缆的行为;辩护人认为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现场遗留烟头上的DNA与被告人鉴定一致是孤证。案发时有保安值夜且狗叫的特别厉害,被盗的电缆共46根,被告人还在现场吸烟不符合逻辑。644米犯人通过外接电线的方式让被害人难以察觉电缆被盗,犯人对此次盗窃电缆是有准备的,而且是熟知电缆线路的,被告人没有参与电缆铺设或者具有被害人设备管理人员和电工身份,在逻辑上说不通。故应以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害人在案发之后第二天早上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查,勘查笔录显示案发现场是属于公司内部,公司是有围墙与外界隔开的,外人是没有办法随便进入公司范围内的,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提取现场的烟头并在烟头上提取DNA,经过检验烟头DNA是与被告人韦名祥的DNA一致的,借此可以证明案发时段被告人韦名祥有去过案发现场,被告人自己辩解2008年之前来过开平之后再也没有来过开平也不知道案发公司,这与案发2014年在案发现场提取到的烟头是相互矛盾的,烟头可以证明被告人在案发时段、案发现场出现,而该时段出现此次电缆被盗,可以证实韦名祥有份参与盗窃电缆的行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韦名祥去到开平市龙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盗窃了该公司安装在车间和电房的已通电使用的电缆46条。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价值21790元。该公司维修电力设备花费13万元。2014年1月29日晚上2017年10月7日民警将被告人韦名祥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韦名祥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8月11日被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3月23日刑满释放。

对于被告人韦名祥的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月31日21时45分被害人黄某向开平市公安局百合派出所报案称其经营的开平市龙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安装在车间和电房内的电缆被人破坏,并盗走46条,该电缆于2002年安装使用。百合派出所对此予以立案。

2、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证实百合派出所接被害人黄某的报案后对被盗现场开平市龙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预伏及勘查,在变压器房线槽内提取一枚烟头,经DNA比对,烟头上的DNA与韦名祥的DNA基因型一致,便展开侦查布控,并将韦名祥列入网追系统进行网上追逃。2017年10月7日17时许在佛山市大良镇大门村石西上街1号将韦名祥抓获。

3、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被盗现场开平市龙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设备部的情况。设备部东面、北面为厂房,西面为围墙,南面为荒地。设备部门口朝东,从门口进入是设备部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西面接机房室。机房室正中摆有一组冷水机组,西南角为冷水机配电房、西北角由北至南有两台电箱,北面电箱东面地面提取到一枚烟头(1号烟头)。冷水机组至冷水机配电房北面电箱架有空中管道,空中管道盖板揭开。总配电房南侧控制器东面地面有一地线槽,槽内电缆线呈剪断状。总配电房西墙为矮墙,矮墙西面由南至北依次为1、2、3、4号变压器。1号变压器房墙顶铁丝网被剪断,房门呈打开状,门锁未见异常,内有一变压器,变压器电缆线呈剪断状,变压器房南墙有一窗户,窗户被撬开,变压器房南面为荒地,变压器房南面地面呈东西方向有一地线槽,地线槽盖被掀开,地线槽内铺有电缆线,电缆线呈剪断状。2号变压器房房门呈打开状,门锁未见异常,内有一变压器,变压器电缆线呈剪断状,提取到烟头一枚(2号烟头)。

4、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民警对被告人韦名祥居住的佛山市大良镇大门村石西上街1号进行搜查,未发现可疑物品。

5、扣押物品文书及扣押的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文书,证实民警在韦名祥身上缴获手机一台,该手机已返还韦名祥。

6、鉴定意见书,经鉴定,民警在开平市龙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案发现场提取的2枚烟蒂,冷水机配电房地面提取的1号烟蒂未检见有效基因分型,2号变压器房线槽提取的2号烟蒂见有效基因分型。2号烟蒂的15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被告人韦名祥血痕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2.72×1019。鉴定意见已告知双方当事人。

7、价格鉴定意见,经鉴定被盗电缆在案发日价格为人民币21790元,鉴定意见已告知双方当事人。

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相关证明,证实开平市龙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电缆维修费用为13万元及2014年1月至12月的车间产值情况表。

9、尿检报告,证实被告人韦名祥的毒品检测均呈阴性。

10、韦名祥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证实被告人犯罪时已满18周岁,曾因犯抢劫罪被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2年3月23日刑满释放。

11、证人任某的证言,其是开平市龙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设备部主管,其称2014年1月29日23时许,公司的保安发现有路灯熄灭,第二天早上电工检查电路时发现电线被人剪去并被盗走,小偷偷去电缆后还用铝线接回去,手法非常专业,当时在被盗现场还有一些电线电缆小偷没来得及拿走,他们打算30日当天部署准备将小偷抓住,可惜没抓到。电线电缆被盗后,其叫开平市平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维修,共花费13万元维修费,当时用了8天的时间抢修,公司每日的产值平均20万元,减去新年放假的时间,损失了5天的日产值,大约损失了100万元,总损失价值约113万元。

被盗的电线电缆是在我们公司里面的,有些电线是处于变压器至配电柜,有些电线是配电柜至车间,有些电线是配电柜至空调柜,有些是空调柜至空调。

12、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其是开平市龙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厂长,其称2014年1月29日23时许,公司的保安发现有路灯熄灭了,并将这情况告诉了其。2014年1月30日早上,其通知公司的电工检查电路时发现总配电房内的电缆被人剪断并偷走,并且还有一些室外的电缆被剪断放在配电房外面,但未来得及拿走,其就联系派出所,之后其厂里的保安和员工联合派出所一直在现场附近预伏,想将案犯抓获。2014年1月31日21时许,他们发现位于室外地下水渠的电缆也被偷走,其便到派出所报案。

龙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配电房平时都是锁着的,只有公司设备部的主管和电工才有钥匙进去。公司被盗的电缆是安装在空调机房车间的电缆和安装在变压器、电箱上及车间外水渠的电缆。室外地下水渠的电缆是先用一条电线接通后才剪断电缆的。

发现被盗后,门一直是锁闭状态,窗户有被撬的痕迹。其不让其他人进入现场,也不让其他人动现场的东西。全部被偷走的电缆都是2014年1月29日那晚剪断的。

13、被告人韦名祥的辩解,其否认有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称只在2008年之前来过一次开平参加朋友生日酒,至到被抓前都没有再来开平。其不知道开平市龙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也没去过。其没接触过电线电缆,对电线电缆也不熟悉,其是以种地维持生计的。2017年10月7日17时许,其在床上睡觉,民警就冲进来将其抓获,在其身上搜获一部手机。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和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名祥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本院认为虽然被告人韦名祥盗窃的是正在通电使用的电缆,但其盗窃行为没有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只是造成开平市龙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不具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属性,故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有误,本院予以调整,被告人韦名祥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韦名祥否认其有盗窃电缆的行为;辩护人认为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现场遗留烟头上的DNA与被告人鉴定一致是孤证。本院认为案发现场开平市龙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设备部是一个较为封闭的场所,且公司有保安和狗看守,一般外来人员是难以入内。案发次日早晨发现电缆被盗后,公司负责人员便组织厂里的保安、员工联合派出所在现场附近预伏,2014年1月31日21时许,当他们发现位于室外地下水渠剩下的电缆也被偷走后便到派出所报案,期间他们不让其他人进入现场和移动现场的物件,公安机关便对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并检出两枚烟头,经鉴定,在其中一枚烟头中检出的STR分型与被告人韦名祥血痕的STR分型相同,而被告人在侦查机关辩称2008年之后没有来过开平,庭审中也对有否来过开平表述反复,这与本案的在案证据是相互矛盾的;再者通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也足以证实开平市龙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确实发生了电缆被盗的事实。2014年2月1日综上,本院认为被害人被盗后及时保护案发现场并进行报案,详细陈述被盗情况,侦查机关也及时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当场提取了烟头,通过鉴定证实烟头中检出的STR分型与被告人韦名祥血痕的STR分型相同,上述足以证实被告人曾在被盗现场出现,而被告人对其为何会出现在该处也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结合在案的其他证据可推断烟头是被告人实施盗窃时留下的,本案证据已达到确实、充分并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程度,故对被告人韦名祥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没有相关事实及证据予以证明,仅为辩护人的个人推断,本院不予以采纳。

被告人韦名祥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名祥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退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韦名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7日起至2019年4月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韦名祥退赔开平市龙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厂长黄忠健)经济损失人民币217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梁霭华

人民陪审员陈俊悦

人民陪审员余家杰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梁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