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1日15时许,在沈阳市于洪区洪湖街118号XX家园小区23号楼西侧附近,被告人陈某某用铁锤将一根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线杆底部砸坏,致使该电线杆错位,极易倒下,足以造成他人触电的危害后果,后经供电部门维修人员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抢修,在抢修过程中造成784户居民停电6小时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9897元。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被带至公安机关。
并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将退赔款人民币19897元交至本院,现已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柳某某、雷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案发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沈阳市于洪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