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9 0:00:00
公诉机关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业,男,1985年3月7日出生,布依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址:贵州省册亨县。因本案于2017年10月14日被抓获,同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刑诉〔2018〕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树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4日晚上,被告人王某业去到肇庆市大旺区北江大道独河大桥路边一路灯下,使用十字镐、剪刀等工具盗剪正在通电使用的路灯电缆线。后被路灯巡查人员发现抓获并报警处理。王某业剪断该路灯电缆线导致附近八盏路灯断电熄灭,直至第二天上午才完成修复。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人身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决定书及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及前科资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业无视国家法律,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业的刑期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2020年10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叶建清
人民陪审员乡景?
审判员李学全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梁淑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