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8 0:00:00

廖四勇破坏电力设备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四勇。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7年10月1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审理经过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8〕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四勇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18年2月1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4月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敏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四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7年10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廖四勇携带铁钳、美工刀等工具来到东莞市大朗镇长塘村友谊医院伺机盗窃电线。期间,廖四勇持菜刀拆下1个电力开关,并用菜刀砍断电线(共价值3387元),后廖四勇在用美工刀削电线皮的过程中被闻讯而来的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廖四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廖四勇当庭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廖四勇携带铁钳、美工刀等工具来到东莞市大朗镇长塘村友谊医院伺机盗窃电线。期间,廖四勇持菜刀拆下1个电力开关,并用菜刀砍断电线(共价值3387元),后廖四勇在用美工刀削电线皮的过程中被闻讯而来的民警抓获。

另查明,友谊医院于2016年4月份已停止营业,直至被告人廖四勇作案时也未恢复营业。

以上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物证美工刀、菜刀、铁钳,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物品照片、发还清单,报价单,证人证言邹某、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单位代理人叶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涉案财产价格认定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廖四勇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四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四勇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廖四勇以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廖四勇构成何罪的问题。经查,证人邹某、被害单位代理人叶某均证实,廖四勇盗窃的电线是专门用于医院专家楼单栋建筑供电,其行为对医院的其他建筑、医院外的设施均无影响,且涉案医院已于2016年4月因经营不善而停止营业。可见廖的行为并未对公共安全造成实际危害或者隐患。不应认定其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而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廖四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年富

人民陪审员伍乃仁

人民陪审员黎燕珊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李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