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中旬至2017年11月23日期间,被告人肖某先后11次到吉安县龙湖公园、天祥公园、将军公园,拔断或者割断处于使用状态的电线,再通过用火烧或手剥的方式将电线铜芯、铝芯取出后出售获利。2017年11月23日傍晚,被告人肖某在吉安县将军公园手剥盗窃来的铜线时被当场查获。
经鉴定,肖某盗窃的电线价值共计人民币237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在庭审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肖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万某、欧某、刘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人口信息、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