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延强2004年11月至2012年11月期间任山东省平阴县孔村镇南官庄村主任,李克生系该村村民。因李克生认为李延强任南官庄村主任期间,存在将村内原氟化盐厂占用的土地以非法手段擅自出卖、相应的土地补偿款未入村账等违法事实,于2012年-2017年期间,多次以实名方式向中共平阴县孔村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平阴县孔村镇人民政府、中共平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平阴县人民检察院、中共济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等部门举报李延强存在偷卖土地、侵吞土地补偿款的行为。平阴县纪委于2014年9月9日、孔村镇纪委于2015年7月27日向李克生出具了答复意见书,主要内容为:反映南官庄村将原氟化盐厂土地租赁给澳海公司等问题基本不属实。李克生对上述答复意见不服。
2017年2月13日(阴历正月十七日),李克生与部分南官庄村民共同聚集于平阴县孔村镇人民政府院内,村民手持李克生书写的大字报,内容为:“我们平阴县孔村镇南官庄村村主任在2006年私自偷卖了我们氟化盐厂55亩土地,私吞了钱款,地有我的一份。我要地……我要钱……请求政府作主!……”
山东省平阴县孔村镇人民政府信访部门对参与者进行了调查,2017年4月19日,平阴县孔村镇人民政府作出信访答复意见书,主要内容为:“基本不属实。不存在南官庄村支部书记李延强偷偷卖村原氟化盐厂问题,土地出让金以土地使用费与青苗补偿款的形式入账。”李延强认为李克生无视多份信访答复意见,仍就同一问题采取召集村民在镇政府聚集、手持大字报信访的方式,严重侵犯了李延强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