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3月底至4月底,被告人孙保平伙同孔某(已判刑)先后在金乡县王丕街道、鱼山街道等地盗割电缆共计约6400米,分述如下:
1、2010年3月28日晚上,被告人孙保平伙同孔某在金乡县金乡街道霍卮宕宥霍匦⊙Ф边地里,盗窃正在使用中的裸铝线约1000米。
2、2010年4月14日晚上,被告人孙保平伙同孔某在金乡县王丕街道王丕庄北辛小学东南的田地里,盗窃正在使用中的裸铝线300米。
3、2010年4月中旬,被告人孙保平伙同孔某在金乡县金乡街道苏楼村、孔楼村的田地里,盗窃正在使用中的规格0.25-0.3mm的裸铝线约3000米。
4、2010年4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孙保平伙同孔某在金乡县鱼山街道隋楼村和韩楼村北的雕像附近的田地里,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型号为25的裸铝线约1100米,型号为16的裸铝线约300米。
5、2010年4月22日晚,被告人孙保平伙同孔某在金乡县金乡街道桃园村东的田地里,盗窃正在使用中的裸铝线约700米。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孙保平的供述,证人周某1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书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保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