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8日22时许,原审被告人姚兆锋携带绝缘棍、扳手、钢锯等工具,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官道村村口,爬上设置在村口附近的高压变电塔上,用绝缘棍将3个开关刀闸断开后,拆除连接电缆,在准备把开关刀闸及电缆盗走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并缴获作案工具一批。经鉴定,上述被损坏的柱上断路器及户外高压隔离开关的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7572元,修复工程费用为人民币14137.5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及本院庭审公开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原审被告人姚兆锋的归案情况。
2.被告人姚兆锋的户籍资料。证实其身份情况。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案发现场的概况。
4.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查扣物品的情况。
5.广州市增城区价格认证中心穗增价认定[2016]78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上述被损坏的电力设备损失共价值7572元。
6.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增城供电局新塘供电所出具的供电线路设备受损情况说明、工程预(结)算书、供电设施被盗证明、供电线路被盗情况说明,证实涉案供电设施在被盗时是处于正在运行的状态,且该设备因盗窃而遭受损坏,其电气连接部件被破坏,大大降低了两回10kV馈线的供电可靠性;修复上述电力设备的费用为14137.58元。
7.被害单位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增城供电局新塘供电所委托员工林某辉的报案陈述及其指认案发现场、作案工具的照片,证实其是新塘供电所的员工,案发时,涉案电力设施被人拆除了10kV户外柱上隔离刀闸连接和10kV柱上开关接线,被损坏的不是主线路,而是备用线路,故不会导致停电,当时主线路还是通电的。但这会导致正在通电的线路在发生故障时,无法转变电路,可能造成沙埔辖区3000多户停电。
8.证人吴某3、吴某4(官道村治安队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18日22时40分左右,其两人接群众报案后,赶到官道村村口一高压电线架下抓获涉嫌盗窃电线的男子。两证人对原审被告人姚兆锋的照片、案发现场、作案工具、监控视频截图的照片均进行了指认。
9.原审被告人姚兆锋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作案地点、作案工具的照片进行了指认。
对于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本院评析如下:
首先,本案被破坏的电力设备,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根据供电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原审被告人姚兆锋实施盗窃的是正在运行使用中的高压变电塔上的10KV线路,其中10KV户外柱上一组隔离刀闸被盗,涉及10KV柱上的开关接线被拆除。上述高压变电塔上的供电线路由两组线路组成,两者互为主备,当一组线路发生故障时,通过刀闸及开关转换到另一组线路通电。
其次,原审被告人姚兆锋实施了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行为。现有证据证实,姚兆锋使用绝缘棍、扳手、钢锯等作案工具将高压变电塔上正在运行的一组10KV户外柱上隔离刀闸断开,并拆除10KV柱上的开关接线。其行为对电力设备的主要部件造成了破坏。
再次,原审被告人姚兆锋的破坏行为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姚兆锋的破坏行为,导致在一组线路发生故障时,电力设备不能及时切换到另一组线路通电,已危及该线路辖区内数千居民的供电安全。本案虽未实际造成停电等危害后果,但破坏电力设备罪属于危险犯,不以实际造成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姚兆锋的行为已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综上,原审被告人姚兆锋的行为符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性。原判认定姚兆锋犯盗窃罪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成立,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