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2012年8月5日晚,被告人杨朋伙同孙某某、任某某(均已判)携带作案工具,驾驶白色长安星光牌面包车窜至西汉高速公路邑区段秦岭一号隧道出口处,发现有一变电箱及电缆井,三人盗割该处变电箱及电缆井的电缆线时,发现高速路上有一辆车过来,三人误以为被高速公路的工作人员发现,遂丢下被盗割的电缆线及作案工具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割电缆线的价值为21400元。
2、2012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杨朋伙同任某某、孙某某再次驾驶白色长安星光牌面包车,窜至蓝商高速葛牌镇~沱隧道附近一变电箱,盗割电缆线时,被蓝田县高速路政人员发现,三人遂丢下被盗割的电缆线、作案工具及所驾车辆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割电缆线的价值为1277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示意图及被盗割电缆线照片;2.证人任某某、孙某某、杨某、贺某、洪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朋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鉴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