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4 0:00:00

杨朋破坏电力设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西安市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朋,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08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2009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西安市邑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西安市邑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1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朋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苟常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2年8月5日晚,被告人杨朋伙同孙某某、任某某(均已判)携带作案工具,驾驶白色长安星光牌面包车窜至西汉高速公路邑区段秦岭一号隧道出口处,发现有一变电箱及电缆井,三人盗割该处变电箱及电缆井的电缆线时,发现高速路上有一辆车过来,三人误以为被高速公路的工作人员发现,遂丢下被盗割的电缆线及作案工具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割电缆线的价值为21400元。

2、2012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杨朋伙同任某某、孙某某再次驾驶白色长安星光牌面包车,窜至蓝商高速葛牌镇~沱隧道附近一变电箱,盗割电缆线时,被蓝田县高速路政人员发现,三人遂丢下被盗割的电缆线、作案工具及所驾车辆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割电缆线的价值为1277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示意图及被盗割电缆线照片;2.证人任某某、孙某某、杨某、贺某、洪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朋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鉴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朋伙同他人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罪。西安市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朋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朋前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朋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军鹏

人民陪审员田继红

人民陪审员吴民权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慧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