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曾担任原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党委书记赵某的司机。2011年8月份,时任裕华区教育局局长的马某请求赵某为其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在石家庄市希望绿洲公园附近一茶馆门口被告人张某驾驶的车辆内,送给赵某人民币5万元。赵某随后将该款交由被告人张某保管。被告人张某明知该款为赵某受贿所得,仍于2011年9月3日将其存入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10×××12账户内,为赵某转移非法资金提供方便。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系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线索后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张某的基本情况。
3、中国银行账户明细证实:2011年9月3日,被告人张某将人民币5万元存入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10×××12账户内。
4、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2007年9月至2011年8月,赵某任石家庄市裕华区委书记;2011年8月至2011年9月任西柏坡管理局党工委副书记兼局长,平山县委副书记。
5、证人赵某证言证实:马某请求其为自己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在石家庄市希望绿洲公园附近一茶馆门口将人民币5万元放在其乘坐的张某所驾驶车某,随后其将钱款交给被告人张某保管。
6、证人马某证言证实:其为自己职务晋升请求赵某支持,2011年8月在石家庄市希望绿洲公园附近一茶馆门口将人民币5万元放在赵某车某。
7、被告人张某供述证实:其曾担任赵某司机。2011年8月某天,被告人驾驶车辆送赵某到石家庄市希望绿洲公园附近一茶馆,后马某将人民币现金5万元放在车某,赵某将该款交给其保管。2011年9月3日,其将该款存入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