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洗钱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2 0:00:00
公诉机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建,男,1992年1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吉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吉水县,住吉州区。因涉嫌犯洗钱罪于2018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吉州检公诉刑诉[2018]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建犯洗钱罪,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3日至14日,被告人黄建明知其女友张某(已被判刑)使用自己实名认证的支付宝(昵称阿七哥)收款二维码收取贩卖毒品的毒资,仍为其提供该支付宝账号,并将收取的毒资转移至张某的游戏账号上。被告人黄建采取上述方法帮助张某转移人民币2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建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收益,仍提供支付宝账号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提请依法判处。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2017年8月4日,被告人黄建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8月17日,公安机关将黄建送入吉安市戒毒所强制戒毒。2018年1月5日,公安机关决定对黄建洗钱案立案侦查,于2月26日对黄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陈某、康某的证言,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本院(2017)赣0802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书,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吉州公(禁)强戒决字[2017]0005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的归案情况说明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建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仍提供资金账户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建犯洗钱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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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朱莉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