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9 0:00:00

杨国平破坏电力设备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国平,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因本案于2017年10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国平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一案,于2018年2月5日作出(2018)粤0605刑初22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国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10月5日早上,被告人杨国平伙同工人杜某友、张某明、周某锋(均另案处理)等人商量好盗剪电缆后,驾驶南海区某电力公司一辆号牌为粤Y×××××的白色江铃货车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某中学门前路段。在电缆井处,杜某友、张某明合力打开电井盖,周某锋接通电锯电源,杜某友手持电锯下井锯正在通电使用的电缆,杨国平和张某明、周某锋在井上观望。杜某友锯了电缆一分钟,电缆发生爆炸冒出烟来,杨国平等人慌忙逃离现场。电缆被破坏致小塘四环路市政照明电路断电、小塘某楼盘的在建建筑工地断电。电缆被盗故障抢修结算金额为26057.22元。案发后,杨国平给其他参与人每人5000元,其他参与人返回老家。同月12日,杨国平被传唤到案。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被告人杨国平的供述,被害人梁某帮的陈述,证人劳某荣、颜某飞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工程结算书,广东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试验报告,户籍材料,手机通话清单,视频截图,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杨国平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杨国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杨国平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诉人上诉情况

上诉人杨国平上诉提出:1.我并非盗剪电缆故意破坏电力设备,是误伤带电电缆,属于不当施工的过失犯罪。2.我有自首情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国平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杨国平的第1点上诉意见,杨国平在侦查阶段稳定供述自己从事水泥沙井承包工程,与同伙事先商量切断案发现场电井里的电缆,用麻绳将电缆拉出卖掉换钱,案发当天实施盗剪并造成附近线路断电,并对盗剪现场、摆放麻绳地点进行了指认,且在一审庭审时自愿认罪;证人颜某飞证实杨国平承包的是水泥沙井工程,案发当日杨国平让其到案发现场拉走电缆,后见杨国平带四人到电箱那边下井维修,突然间听到“嘭”一声;现场勘查记录照片显示案发现场遗留有灰色麻绳,以上证据相互印证,结合工程结算书,广东立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试验报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以及视频截图等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杨国平故意破坏电力设备的事实,上诉人二审期间翻供无合理解释亦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国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正在使用中的电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关于上诉人杨国平的第2点上诉意见,抓获经过证实杨国平并非自动投案,且二审期间否认故意盗剪电缆的基本事实,不成立自首,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焦艳

审判员王浩

审判员刘景景

法官助理周秋玲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陈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