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10月5日早上,被告人杨国平伙同工人杜某友、张某明、周某锋(均另案处理)等人商量好盗剪电缆后,驾驶南海区某电力公司一辆号牌为粤Y×××××的白色江铃货车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某中学门前路段。在电缆井处,杜某友、张某明合力打开电井盖,周某锋接通电锯电源,杜某友手持电锯下井锯正在通电使用的电缆,杨国平和张某明、周某锋在井上观望。杜某友锯了电缆一分钟,电缆发生爆炸冒出烟来,杨国平等人慌忙逃离现场。电缆被破坏致小塘四环路市政照明电路断电、小塘某楼盘的在建建筑工地断电。电缆被盗故障抢修结算金额为26057.22元。案发后,杨国平给其他参与人每人5000元,其他参与人返回老家。同月12日,杨国平被传唤到案。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被告人杨国平的供述,被害人梁某帮的陈述,证人劳某荣、颜某飞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工程结算书,广东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试验报告,户籍材料,手机通话清单,视频截图,现场检测报告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