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07年5月4日晚,被告人石成玉与薄其龙(已判刑)、薄其敏(在逃)驾驶三轮摩托车,携带作案工具,到河口采油厂原采油三矿六队义65-2-4井,将一台正在使用的30千伏安变压器盗走。被盗物品价值6375元。
另查明,2017年10月17日被告人石成玉被抓获归案,其在河口区看守所羁押期间总体表现较好。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石成玉的亲属向本院交纳退赔款637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成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河口采油厂采油三矿被盗证明,河口采油厂采油管理五区证明,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河滨分局刑侦大队抓获证明及破案经过,本院(2014)河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鉴定表,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被告人石成玉户籍证明,证人陈某证言,同案犯薄其龙供述,被告人石成玉辨认同案犯薄其龙、薄其敏照片笔录,同案犯薄其龙辨认被告人石成玉照片笔录,被告人石成玉及同案犯薄其龙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河滨分局刑侦大队四中队手印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