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份,马某在担任顺平县安阳乡政府党委书记期间,利用主管金强水泥项目在安阳征地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编造虚假征地补偿协议的方法,将不在征地补偿范围中的沟渠、道路纳入了征地补偿范围,骗取土地补偿款150万元人民币。
2016年5月,被告人陈连社得知检察机关正在调查顺平县安阳乡政府关于金强水泥项目征地补偿问题后,联系马某,经过协商,其与马某达成了由陈连社出具收到土地和地面附着物款61万元的虚假收据,马某支付其一定报酬的意见。后陈连社出具了“今支到安阳(金强水泥厂)赔偿土地及地面附着物款陆拾壹万元”的收款条。的收款条。马某给付陈连社人民币20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连社主动将涉案人民币20万元上交蠡县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葛某、马某、孟某、刘某证言、支某、蠡县人民检察院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票据、被告人供述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被告人户籍及无前科证明、破案经过、顺平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