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铅山县汪二粮管所老米厂房地产属于被告铅山县粮油购销公司所有。2014年8月12日,被告铅山县粮油购销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同福昌拍卖有限公司签订了《拍卖委托合同》,委托江西省同福昌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铅山县汪二粮管所老米厂房地产。2014年8月29日,被告江西省同福昌拍卖有限公司发布了铅山县汪二粮管所老米厂房地产拍卖公告,拍卖标的物位于铅山县XX庙会街,土地证载面积6,936.68平方米,建筑面积3,346.83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划拨仓储用地,拍卖成交后变更为出让商住用地,拍卖公告中第二项重大事项揭示为:“1、本次拍卖标的物房屋建筑面积3,346.83平方米,已办理房屋产权证面积:3,122.71平方米,还有224.12平方米房产未办理产权证。2、拍卖价款中含土地出让金。”2014年9月1日,被告江西省同福昌拍卖有限公司公布的2014年9月24日下午网上拍卖特别规定中第四项为:“……竞买人应现场踏勘,充分了解标的物之瑕疵、现状等情况,而不应依赖本公司的公告和宣传品之表述作出决定,对标的物现状有异议的,应在参与竞买前提出。竞买人一旦提交的书面申请,缴纳竞买保证金,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领取网上拍卖须知等相关文件,即视为对拍卖标的现状(包括瑕疵)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已知晓并完全接受,并对其竞买行为自行承担责任。竞买成功后,买受人不得以未咨询或对标的不了解而提出异议或反悔。”第六项拍卖标的重要事项及瑕疵声明为:“①本次拍卖标的物房屋建筑面积3,346.83平方米,已办理房屋产权证面积:3,122.71平方米,还有224.12平方米房产未办理产权证。②拍卖价款中含土地出让金。③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2014年9月19日,原告丁焕林与被告江西省同福昌拍卖有限公司签订《竞买申请书》,正式申请参加于2014年9月24日下午3时举行的铅山县汪二粮管所老米厂房地产网上拍卖活动,同日,双方签订了《竞买协议》,竞买协议第七项拍卖人声明为:“竞买人应现场踏勘,充分了解标的物之瑕疵、现状等情况,而不应依赖本公司的公告和宣传品之表述作出决定,对标的物现状有异议的,应在参与竞买前提出。竞买人一旦提交的书面申请,缴纳竞买保证金,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领取网上拍卖须知等相关文件,即视为对拍卖标的现状(包括瑕疵)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已知晓并完全接受,并对其竞买行为自行承担责任。竞买成功后,买受人不得以未咨询或对标的不了解而提出异议或反悔。”2014年10月24日,原告丁焕林竞得该标的物,同日,原告丁焕林、被告铅山县粮油购销公司、被告江西省同福昌拍卖有限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共同确认拍卖价款8,150,000元,拍卖佣金额407,500元。原告支付了拍卖佣金407,500元及拍卖价款4,075,000元。后原告丁焕林主张拍卖地块中存在重大瑕疵:2013年汪二镇人民政府已经做出了规划,要求在该地块中心必须预留一条长约100米,宽为14米的道路……在该地中心有一条历史形成的引水渠(长约100米,宽约1.5米),用于农田灌溉之用,施工时不得损毁、覆盖,必须保留水渠畅通。该瑕疵为“被告刻意隐瞒,使原告丁焕林错误地作出过高的竞价”,因而原告丁焕林未交纳拍卖尾款4,075,000元。铅山县粮油购销公司于2017年4月份向本院起诉,要求丁焕林支付拍卖尾款4,075,000元,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2017)赣1124民初490号民事判决:“被告丁焕林支付原告铅山县粮油购销公司拍卖成交尾款4,075,000元。”(2017)赣1124民初490号民事判决现已生效。现该拍卖地块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另查明,拍卖标的物铅山县汪二粮管所老米厂房地产位于铅山县,汪二镇政府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出具证明,内容为:“根据汪二镇2013年的总体规划,原汪二粮管所拍卖的土地上有一条宽14米的道路规划,汪二镇于2016年在该地块上硬化了一条长约90米、宽8米的水泥路,另外该地块上有一条宽约2米的饮水沟渠,该老沟渠建设于七十年代,为方便下游百姓的生产生活,该饮水沟渠于2016年硬化道路时移至新水泥路的另侧。”2017年10月24日,经原、被告双方现场勘验确认汪二镇粮管所老米产地块上已硬化道路长度92.37米、宽度8.07米(出口处宽度11.5米),面积774.4平方米,引水渠长度92.37米,宽度2.1米,占地面积194平方米,引水渠与硬化道路间隔地带面积129.3平方米。汪二镇政府因道路规划及引水渠占用土地未向原告丁焕林及被告铅山县粮油购销公司支付过任何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