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上述三个打卡处均造成了环境污染。
上述事实,有经本院庭审质证、采信的下列证据证明:
1.桩西采油厂、海洋采油厂维修大队证明,证人王某1、任某、王某2、周某、渠某、夏某、孙某、刘某证言,证实上述三个打卡处被发现时均通过水龙带向地里放油,造成了环境污染。同时证实在使用中的输油管线上打卡极易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
2.同案犯马士彬、杨如昭、崔同心供述,证实2016年9月份的一天,周水青安排杨如昭、崔同心、马士彬、王秀德、陈克江、“小于”、陈联防、赵琦、王向峰到海港周水青承包的落地油回收院西边的输油管线上打卡并故意往地里放油。打卡时陈联防开着“三菱”越野车拉着王向峰,杨如昭开着“领域”轿车拉着马士彬、赵琦在回收院附近的公路两边望风,王秀德、陈克江、“小于”在两个路口中间打卡。第二天陈联防开着拖拉机油罐,拉着“小于”、王秀德去现场回收原油。
3.同案犯周水青供述,证实他让陈联防和王秀德在海洋采油厂的输油管线上打卡放油,之后他们再去回收。第一次是2016年的一天,在海港最北边一个化工厂北边,跑油后才知道被打卡的是桩西采油厂的输油管线。第二次是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打卡地点在海港油区办回收站往西再往南一个化工厂门口的孤三联至孤四联的输油管线上。第三次是2016年9月份,在第二个卡子南约300米处的孤三联至孤四联输油管线上。每次打卡后都是陈联防打电话告诉他卡子打好和准备放油。第一次因卡子打在桩西采油厂的输油管线上,没有回收原油,后两次的原油被他回收了。
4.同案犯王秀德供述,证实2016年5月份,陈联防叫他和陈克江去海港周水青的落地油回收院干活。同年6、7月份的一天,周水青驾驶“三菱”越野车拉着他、陈联防、陈克江和一个不认识的人到回收院北七八里的一个水库北侧,让他们从附近的输油管线上打卡并往地里放油,之后再去回收。他和陈联防、陈克江用了两天时间找到输油管线,并选择在一个大土坑处打卡放油。陈联防准备的打卡工具,驾驶“三菱”越野车到打卡处附近望风,他和陈克江在现场以胶粘的方式打卡一处并接好水龙带放油,次日上午陈联防带他们去回收原油,见有人在回收就回去了。同年7、8月份的一天凌晨,同样的分工,他和陈克江在东港村北面一条南北小公路东面的一个化工厂西侧的输油管线上以胶粘的方式打卡放油。第二天陈联防开着拖拉机油罐带他们去回收了至少4.5吨原油。同年9月底的一天他们在第二个打卡处北面100多米处,同样的分工,用电焊的方式在输油管线上打卡放油。打卡前陈联防买来一块防雨布,打卡时遮挡电光,避免被人发现。之后他们到现场回收了至少4吨原油。以上回收的原油都卸到周水青回收院的油池里。
5.同案犯陈克江供述,证实2016年2月份陈联防、王秀德叫他一起去周水青在海港海洋维修大队南边的落地油回收院干活,月工资3000元。周水青安排他们到指定地点打卡放油,第二天再去回收。王秀德负责打卡,他负责挖管线,陈联防负责开车接送他们和望风,打卡工具是陈联防和王秀德准备的。第一次是2016年4、5月份的一天,在东港村东北方向的一个很大的土坑附近的输油管线上,打卡后王秀德给周水青打电话,周水青让打开阀门放油。次日因周水青未协调好关系,原油被其他人回收了。第二次是6、7月份的一天,在东港村东北角附近一个未开业的化工厂西大门南边的荒地,次日凌晨回收了四五拖拉机罐原油。第三次是9月份的一天,在第二个打卡处北四五百米的地方,附近有一个化工厂,这次还有一个姓于的小伙子参与,次日回收了五六拖拉机罐原油。三次打卡他未分到钱,周水青答应的工资也没给。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陈爱庆辨认了王秀德、周水青、陈克江。同案犯王秀德辨认了周水青、陈克江、陈联防。同案犯周水青辨认了王秀德、崔同心、陈联防、马士彬、杨如昭。同案犯周水青、陈克江、王秀德辨认了三处打卡地点,陈克江还辨认了周水青的落地油回收院。被告人陈爱庆辨认了周水青的落地油回收院和两次回收落地油的地点。
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上述三个现场被打卡破坏及放油的情况。
(二)盗窃罪
2016年11月份,被告人陈爱庆伙同周水青、王秀德、郭新成、薄其山、杨如昭、崔同心、马士彬(以上五人已判刑)、张某(另案处理)分工合作在仙河镇“热带雨林”宾馆南侧院内盗窃原油并销赃。其中,张某负责打卡并盗窃原油,周水青负责收购张某盗窃的原油,郭新城负责将盗窃原油销赃。2016年11月22日至12月1日,周水青安排薄其山将空油罐车停放至“热带雨林”宾馆南门,张某将油罐车装油后放置于仙河制药厂路口,薄其山驾驶该油罐车至利津县陈庄镇“振江地磅”处过磅,周水青安排杨如昭、崔同心、马士彬轮流带车和望风,薄其山在集贤将该油罐车交给郭新城,郭新城安排司机将原油销赃。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陈爱庆伙同王秀德根据周水青的安排参与望风,此次盗窃原油33.28吨,价值88193.66元,销赃得款800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及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指控被告人陈爱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陈爱庆当庭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以被告人陈爱庆系从犯、当庭如实供述、有投案意图为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本院庭审质证、采信的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
(1)海洋采油厂原油含水统计表,证实2016年11月23日至27日原油含水区间为0.3%至0.48%,11月30日含水为0.49%,12月1日含水为0.43%。
(2)侦查实验笔录,证实2016年12月7日公安人员对仙河制药厂北现场勘查发现的打卡现场的管线与仙河镇“热带雨林”宾馆南侧彩钢院子内的管线是否连接进行侦查实验,经侦查发现,两管线相通。2016年12月5日对4日现场勘查发现的打卡现场的管线与平房院内从地下向上延伸的高压软管是否连接进行侦查实验,经侦查发现,两管线相通。
(3)过磅单,证实2016年12月2日在仙河镇“热带雨林”宾馆南侧院内扣押的原油重31.34吨。
(4)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情况说明及过磅单,证实经称重,涉案鲁E×××××油罐车净重20.46吨。
(5)原油价格证明,证实海洋采油厂2016年12月份的原油价格为2650.05元/吨。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6年10月下旬,他从仙河镇“热带雨林”宾馆南侧中石化加油站的一条输油管线打卡盗油,并以2000元/吨的价格把原油卖给周水青,由周水青组织人车把原油拉出去销赃。他让周水青的司机把油罐车开到仙河制药厂十字路口,他过去开车过来装油,再送回仙河制药厂十字路口。每次周水青都是把过磅单彩信发给他,第二天再给他送现金。2016年11月中旬至12月1日,周水青一共给他6万余元,最后一次未给钱。
(2)证人郭某证言,证实周水青派人把原油拉到郭新城办公室处,郭新城让他安排司机送到化工厂,周水青再安排人来拿油款,一般是杨如昭来拿,另外两个小伙子也来拿过。他的尾号84571农行卡2015年至今一直由郭新城使用。郭新城把油卖到临淄、利津,他还给一个人送过油样。
3.同案犯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同案犯周水青供述,证实2016年11月23日左右至11月30日,他组织人在仙河镇“热带雨林”宾馆附近收购张某等人盗窃的原油。薄其山负责开油罐车,杨如昭、马士彬、崔同心二人一组,轮流押车看道,之后送到集贤“振江地磅”处过磅。他们一共拉了6车,最后一次他还安排王秀德、陈联防在仙河镇十分场红绿灯处望风,过磅后马士彬把过磅单拍照微信发给他,原油重21吨左右。12月1日杨如昭去郭新城处拿油款时被抓获。
(2)同案犯郭新城供述,证实2016年10月份他把鲁E×××××油罐车租给周水青的朋友拉油。11月20日左右的一天薄其山到集贤海瑞加油站开车,装好油后第二天早上送回。通过陈洪亮联系,他让自己雇的油罐车司机将原油送到广饶丁庄的一个化工厂,2580元/吨,陈洪亮把油款打到他弟弟郭某尾号84571的农行账户上,之后周水青安排“小杨”过来拿油款,要现金,他扣下运费后给了“小杨”。之后他还帮助卖过四五次原油,情况同上,事后都是“小杨”来拿油款,一起来的还有“小崔”和“小马”。最后一次是12月1日,卖了84200元左右,扣除运费后他给了“小杨”8万元。
(3)同案犯王秀德供述,证实2016年11月20号左右,陈爱庆开着黑色“帕萨特”领域车拉着他到仙河镇“咏乐迪”十字路口给偷油的望风,他负责看该路口往南方向的巡逻车,一共参与了3次,还没分钱就被抓了。
(4)同案犯马士彬供述,证实2016年11月份周水青组织他们在仙河镇“热带雨林”宾馆附近盗窃原油。周水青让他和崔同心、杨如昭二人一组轮流给油罐车押车看道,把薄其山的油罐车送到集贤“振江地磅”处过磅。他们在仙河镇干了半个月,他一共参加了6、7次,每车至少重40吨,空车重23吨左右。
(5)同案犯杨如昭供述,证实2016年11月底至同年12月1日,周水青组织他们在仙河镇“热带雨林”宾馆附近盗窃原油。周水青让他和崔同心、马士彬二人一组,轮流给油罐车押车和看道,薄其山开油罐车,把原油送到集贤“振江地磅”处过磅,之后把油罐车停到郭新城办公室前边。他们连续偷了7天,其中一次陈联防在附近望风。同年12月1日根据周水青的安排,他去郭新城处拿8万元油款时被抓获。
(6)同案犯崔同心供述,证实2016年11月至同年12月1日周水青组织他们在仙河镇“热带雨林”宾馆附近至少盗窃原油3次。周水青安排他、马士彬、杨如昭每天二人,轮流给油罐车押车看道,薄其山开油罐车,把原油送到集贤郭新城办公室对面地磅处过磅。卖油后周水青通知他们去郭新城处拿油款,他分别陪着马士彬、杨如昭各去过一次,油款每次四五万元。
4.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证实对周水青、马士彬、贾利民、陈志国、崔同心、郭新城持有的手机进行鉴定,均发现大量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通话。公安人员从马士彬手机中提取的jpg格式文件显示四个数据:2016年8月31日86790,2016年9月14日23740,2016年11月30日47610,2016年12月1日53880。
5.勘验、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陈爱庆辨认了王秀德、周水青、陈克江。同案犯王秀德辨认了周水青、陈克江、陈联防。同案犯周水青辨认了王秀德、崔同心、陈联防、马士彬、杨如昭、郭新城、薄其山、张某、贾某某、罗某某。同案犯王秀德辨认了在仙河镇盗窃原油时陈联防开车拉着他望风的地点,同案犯周水青辨认了在仙河镇盗窃原油时停放油罐车的地点。
(2)现场勘查笔录,证实2016年12月2日公安人员对“热带雨林”宾馆附近打卡偷油的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为一东西向的院子,院子由彩钢围成。院内有油池、电动机、阀门短接、胶管,从池内提取13桶原油。三项异步电动机的另端接有一个快速接口,接口的另一端套有一根黑色胶管,胶管向东呈不规则弯曲状延伸至屋内东墙处。在仙河制药厂北中石化加油站东约50米处有一土坑,土坑底部有一外漏的东西管线。现场仍然有大量原油,对原油取样后回收。
另查明,被告人陈爱庆系被抓获到案,其有犯罪前科。
上述事实,有经本院庭审质证、采信的下列证据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6月7日桩西采油厂发现输油管线被打卡,同年6月12日、9月28日海洋采油厂发现输油管线被打卡,后均到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12月7日公安机关将陈爱庆抓获到案。
2.罪犯档案资料、本院(2006)河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爱庆的前科情况。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4.本院(2017)鲁0503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被判刑的情况。
综上,被告人陈爱庆实施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作案3起,盗窃作案1起,价值88193.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