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3 0:00:00
胡成兵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成兵,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于盱眙县,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淮安市。被告人胡成兵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2018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盱眙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7)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成兵犯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刚出席法庭,被告人胡成兵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8年3月9日、2018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分别指派检察员胡继家、陈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成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被告人胡成兵为了达到在中国民生银行盱眙县支行贷款的目的,在明知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采取伪造担保人相关的身份、收入证明和房产证明,并编造了虚假的采购合同,骗取陈某1、谷某、周某的信任,让他们作为其贷款担保人等手段,骗取了中国民生银行盱眙县支行12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8月22日)。2015年2月,被告人胡成兵由于经营不善,所欠外债较多,无法偿还到期贷款,遂更换了手机号码,并逃匿,使银行信贷人员无法联系追回贷款。致这笔贷款逾期,造成银行贷款尚有贷款本金1093430元无法收回,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案发后,被告人胡成兵主动投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胡成兵的有罪供述、相关证人证言,书证和鉴定文书等证据。据此,公诉人当庭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胡成兵伪造虚假贷款资料,骗取银行贷款,造成银行重大损失,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成兵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胡成兵为达到在中国民生银行盱眙支行贷款的目的,明知自身条件不符合贷款要求,而骗取陈某1、谷某、周某信任,让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且在保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了保证人的职业身份、收入证明和房产证明,同时又编造了虚假的采购合同,从而骗取了中国民生银行盱眙支行的12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为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8月22日。贷款期限内,被告人胡成兵在偿还部分贷款本金及利息后即无力继续偿还,造成中国民生银行盱眙支行尚有贷款本金1093430元无法收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成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朱友军、周某、谷某、陈某1、齐某等证人的证言,反映被告人胡成兵两次贷款情况贷款资料、借款凭证,反映被告人胡成兵还款及尚欠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贷款基本信息,淮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说明,淮海商报社出具的证明、说明,胡成兵、齐某、陈某3在中国民生银行淮安分行的账户资料,反映周某、谷某、陈某1房产情况的不动产登记薄信息查询结果,胡成兵交通银行尾号为7777的账户查询表,(2014)河民初字第2675号民事判决书,(2015)河执字第0281号执行裁定书,(2016)苏0830民初881号民事裁定书,盱眙县盱城街道淮河北路水月山庄4号楼102室房屋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淮海第一城4号楼604号房屋登记申请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反映苏HXXXXX号车辆抵押、查封情况的档案材料,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盱眙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胡成兵到案情况的说明,被告人胡成兵的前科查询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成兵伪造虚假贷款资料,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胡成兵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成兵犯骗取贷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成兵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8日至2018年11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胡成兵退出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孙在桐
审判员蒋莹莹
人民陪审员薛琴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