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新与山西中通大盈速递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杰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荣,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中通大盈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朝阳街262号东楼1-1。
法定代表人:张权,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勇,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杰新因与上诉人山西中通大盈速递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晋0311民初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应当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审理本案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晋0311民初1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杰新、山西中通大盈速递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21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刘瑞光
法官助理冯华锐
审判员张卫华
审判员贾志强
二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任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