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靖文举因与被上诉人黄双全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5民初3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靖文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涛、被上诉人黄双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靖文举上诉请求:撤销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5民初3378号民事判决,依法重审并予以改判,上诉费、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的伤是其自己拿砖头砸自己造成的,处罚决定书与事实不符。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近邻,曾因门前出路问题发生纠纷,经村干部调解,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2500元补偿款,但被上诉人仍挖断上诉人门口的出路不让上诉人通行,对于纠纷的发生应负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公。2、一审判决程序不合法,对被上诉人侵犯上诉人道路通行问题没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