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原陕西省吴旗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6 0:00:00

蔺治权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吴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蔺治权,男,汉族,1988年11月19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系陕西省吴起县吴起镇蔺砭村人,现住吴起县长官庙街口,公民身份号码610626198811190319。2017年4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吴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同年7月22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处西安站派出所民警抓获,2017年7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吴起县看守所。

辩护人高万旗,陕西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吴起县人民检察院以吴起县院吴检刑刑诉(201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蔺治权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丽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蔺治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蔺治权开车拉着郭志孝(另案处理)来到长官庙马良山闲转时,郭志孝提议在地底下的输油管线上打孔偷油。2017年1月份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蔺治权驾驶自己的银灰色帕拉丁车(挂牌陕JB8018)将拓生文(在逃)和一陌生男子(待查)送到马良山上埋输油管线的地方,拓生文和陌生男子用铁锹和锄头在输油管线处挖了能蹲一个人的坑。次日凌晨1时许,拓生文和陌生男子用电焊机、电钻等工具在输油管线上打孔并焊接阀门,被告人蔺治权负责放风照人。阀门焊好后,三人用被子盖住阀门并将坑填平之后离开。2017年2月4日、2月5日、2月9日以及2月11日,被告人蔺治权伙同田军、郑彦强(以上二人已判刑)以及皮卡车司机,来到马良山上之前的打孔处,被告人蔺治权在安装阀门的输油管线上接好皮油管,田军和郑彦强负责用编织袋装原油,分别盗窃原油23袋、26袋、31袋以及38袋,以上共计118袋,纯原油7.08吨,价值为人民币2256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及羁押证明,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原油计量、含水笔录及卸油磅单,长官庙采油队出具的证明函,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治权伙同他人为盗取原油,采用打孔的方式破坏正在使用的输油管线,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经查,被告人从踩点、挖坑、打孔到盗窃原油均积极参与作案,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蔺治权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志锋

审判员石景云

人民陪审员许建礼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沛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