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蔺治权开车拉着郭志孝(另案处理)来到长官庙马良山闲转时,郭志孝提议在地底下的输油管线上打孔偷油。2017年1月份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蔺治权驾驶自己的银灰色帕拉丁车(挂牌陕JB8018)将拓生文(在逃)和一陌生男子(待查)送到马良山上埋输油管线的地方,拓生文和陌生男子用铁锹和锄头在输油管线处挖了能蹲一个人的坑。次日凌晨1时许,拓生文和陌生男子用电焊机、电钻等工具在输油管线上打孔并焊接阀门,被告人蔺治权负责放风照人。阀门焊好后,三人用被子盖住阀门并将坑填平之后离开。2017年2月4日、2月5日、2月9日以及2月11日,被告人蔺治权伙同田军、郑彦强(以上二人已判刑)以及皮卡车司机,来到马良山上之前的打孔处,被告人蔺治权在安装阀门的输油管线上接好皮油管,田军和郑彦强负责用编织袋装原油,分别盗窃原油23袋、26袋、31袋以及38袋,以上共计118袋,纯原油7.08吨,价值为人民币2256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及羁押证明,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原油计量、含水笔录及卸油磅单,长官庙采油队出具的证明函,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