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被告人张学兵受郝某雇佣伙同他人窜至饶阳县东张岗村村东挖掘油坑,在河石输油管线201#桩+150米处打孔盗油,被告人张学兵得赃款500元。该处油坑内造成原油泄漏24.6吨,价值人民币148338元。案发后被告人张学兵已将赃款500元退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学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
有同案人张某1、张某2、张某3的供述,证人陈某、郝某的证言,饶阳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工作记录、盗窃原油案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安平输油站证明,饶阳县公安局发破案报告,本院提取笔录,河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书,被告人张学兵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