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吴志民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下同。刑期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止。)
二、被告人陈桂花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折抵刑期1日。刑期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
上述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没收被告人吴志民、陈桂花被扣押的作案工具及赃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