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前进村六组安置房项目现场指挥土方回填时,被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衡阳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衡阳电力公司)线路巡视人员刘某某、王某某、周某、何某某发现有推土机在10KV乌黄、乌半线(双回共杆)#022杆至#023杆旁边堆土,土方已距离导线3米,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遂找到陈某某,制止其继续施工,并拿来警示标志和围栏,向其出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通知书。陈某某拒绝签字后,继续指挥施工。下午17时10分,乌车线通讯电杆因堆土挤压致倾倒,压在乌黄线边侧导线上,导致乌黄线#022杆至#023杆之间的B相导线烧断,10KV乌黄、乌半线路跳闸,两线路所辖14986户用户断电至当晚23时28分。事后,衡阳市雁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代陈某某赔偿衡阳电力公司7万元维修费。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刘某某、王某某、周某、何某某的证言及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通知书证明他们在事故发生前制止陈某某继续施工被拒的经过情况;2、证人欧阳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明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3、10KV乌黄、乌半线跳闸故障分析报告、现场照片证明跳闸事故发生原因;4、雨申司法鉴定中心(2015)电鉴字第005号鉴定意见书、10千伏乌黄、乌半线损坏后停电用户总数统计证明该次事故导致的损失情况;5、证人吴某某、况某某、黄某某、郑某的证言证明陈某某的到案经过情况;6、前进村六组安置点电力线路抢修情况说明、工程付款呈签单、发票证明衡阳市雁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代陈某某赔偿衡阳电力公司7万元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