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18 0:00:00

陈某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公诉刑诉[2016]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愉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负责衡阳市雁峰区前进村六组安置房项目施工时,因施工不当致一根通讯电杆倾倒并压断供电线路乌黄线边侧导线,导致乌黄、乌半线路跳闸停电,两线路所辖14986户用户断电6小时18分。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证人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黄某某、郑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故障分析报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他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的事实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前进村六组安置房项目现场指挥土方回填时,被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衡阳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衡阳电力公司)线路巡视人员刘某某、王某某、周某、何某某发现有推土机在10KV乌黄、乌半线(双回共杆)#022杆至#023杆旁边堆土,土方已距离导线3米,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遂找到陈某某,制止其继续施工,并拿来警示标志和围栏,向其出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通知书。陈某某拒绝签字后,继续指挥施工。下午17时10分,乌车线通讯电杆因堆土挤压致倾倒,压在乌黄线边侧导线上,导致乌黄线#022杆至#023杆之间的B相导线烧断,10KV乌黄、乌半线路跳闸,两线路所辖14986户用户断电至当晚23时28分。事后,衡阳市雁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代陈某某赔偿衡阳电力公司7万元维修费。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刘某某、王某某、周某、何某某的证言及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通知书证明他们在事故发生前制止陈某某继续施工被拒的经过情况;2、证人欧阳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明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3、10KV乌黄、乌半线跳闸故障分析报告、现场照片证明跳闸事故发生原因;4、雨申司法鉴定中心(2015)电鉴字第005号鉴定意见书、10千伏乌黄、乌半线损坏后停电用户总数统计证明该次事故导致的损失情况;5、证人吴某某、况某某、黄某某、郑某的证言证明陈某某的到案经过情况;6、前进村六组安置点电力线路抢修情况说明、工程付款呈签单、发票证明衡阳市雁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代陈某某赔偿衡阳电力公司7万元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致使电力设备损坏,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陈某某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迎松

人民陪审员刘忠道

人民陪审员刘秋贵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