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顺甫,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现住该县。因涉嫌劫持汽车罪,2017年11月11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蕲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蕲春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焦某,女,1930年4月8日生,住址同上,系被告人刘顺甫之母亲。
指定辩护人王蕲林,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199710989279。
指定辩护人王有志,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710349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