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日23时许,以非法控制天津海域捕捞权、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为目的,吴健(已判刑)经与吴某(已死亡)、郭建江(已判刑)预谋后,由吴健伙同被告人李学军、郭洪涛(已判刑)、刘某(另案处理)、汪利波(已判刑)等人驾船到达东经117度58分,北纬38度43分附近海域,持镐把强行登上郑某所驾驶的“xx”渔船,采用暴力殴打、语言威胁、切断联系方式等手段将郑某所驾驶“xx”渔船强行控制并劫持至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新开口码头,非法扣留三十余天。
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李学军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害人郑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高某1、高某、郭某证言,同案犯郭建江、吴健、郭洪涛、汪利波、石瑞岭、寇炎元、殷广新供述,被告人李学军供述等证据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