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日23时许,为非法控制天津海域捕捞权、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为目的,任龙(已判刑)与郭建江、吴健(均已判刑)等人经预谋,指使被告人刘宝怀、郭洪涛、李学军、汪利波、石瑞岭(均已判决)等人驾船至东经117度58分,北纬38度43分附近天津市海域,持镐把强行登上郑某所驾驶的“x”渔船,采用暴力殴打、语言威胁、切断联系方式等手段将郑某所驾驶的“x”渔船强行进行控制并劫持至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新开口码头,非法扣留30余天。
2017年6月14日,被告人刘宝怀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2017年11月2日,被告人刘宝怀家属赔偿被害人郑某经济损失2万元人民币,郑某对刘宝怀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刘宝怀从轻、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害人郑某陈述,证人高某、高某1、毕某、陈某、郭某证言,同案犯郭建江、吴健、汪利波、寇炎元、郭洪涛、李学军供述,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谅解书、收条、光盘等证据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