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经审理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林长健的家属已代为赔偿浙C×××××号出租车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赔偿浙C×××××号出租车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车辆照片、卡簧刀、瓶子、扣押清单、车主承租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档案、车辆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证人金某的证言、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徐某、苗某、章某、周某的陈述、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地点搜查笔录、尿液提取笔录、报警电话录音、收条、谅解书、撤诉报告及口头裁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