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2月8日,黄韬澄在廖记管理公司的《咨询登记表》(编号LJ0941)上签字。该《咨询登记表》1-2页为“企业简介”,内容为“棒棒鸡”的由来及李良锋开创“廖记棒棒鸡”的过程,其中在“成长篇”部分介绍了李良锋2004年6月设立廖记管理公司,廖记连锁公司与廖记管理公司就“廖记”与“廖记棒棒鸡”的商标侵权民事诉讼案件情况,并载明“公司通过诉讼,依法维护了自己使用‘廖记’和‘廖记棒棒鸡’标识的合法权利”,同时还介绍了2007年加盟店投资人与廖记管理公司的诉讼情况,以及李良锋2007年、2008年分别在29类、35类申请注册“廖记”、“廖记棒棒鸡”商标并获公告的情况等;第3页为黄韬澄填写的问卷表格,黄韬澄对“是否通过媒体、互联网了解过成都廖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选择为“是”,对“想从成都廖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获得哪项服务”选择为“关于熟食外卖店项目的策划咨询”,在投资经营方式勾选为“自营”、“店铺租用”,并在填表人一栏签字。
《廖记创业投资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投资指南》)首页“公司简介”载明“良丰投资公司简称良丰集团,下设廖记管理公司、廖记咨询公司、重庆廖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棒棒基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棒棒基食品有限公司,公司秉承创始人李良锋先生经营‘廖记棒棒鸡’店十余年的经验,致力于料及品牌文化的宣传推广,为有志于创业致富的朋友策划熟食店项目的开办,在公司策划下全国先后有三百余家熟食店顺利开业”。该《项目指南》内容主要包括“棒棒鸡”的由来、“廖记棒棒鸡”店的历史发展、项目优势及投资分析、服务团队、装修及物流支持、经销商返利及培训、新品推广等,其中在项目投资内容中介绍投资项目包含“技术培训费、项目策划咨询费、设备购置费、证件办理费、品牌使用费、保证金、装修费”等。双方在庭审中一致认可,该《项目指南》在黄韬澄签约过程中层向其出示并阅读。
2013年12月25日,廖记管理公司与黄韬澄签订《咨询合同》(编号:LJ0941),载明“双方经友好洽谈协商,廖记管理公司接受黄韬澄的委托,对黄韬澄拟开办凉拌菜、卤菜便利店的事宜进行策划”,具体包括廖记管理公司为黄韬澄实施项目提供咨询、提供开业筹备咨询服务、对黄韬澄投资开办凉拌菜、卤菜店的项目进行开业庆典策划、指导黄韬澄组织实施开业庆典策划,并约定黄韬澄与2013年12月26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廖记管理公司开业庆典策划及咨询费10000元,项目总体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4年3月30日止或至黄韬澄开业之日的次日止,以先到之日为终止日。合同在“违约责任”项下约定:由于黄韬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廖记管理公司终止项目策划,不予退还黄韬澄所付费用;由于廖记管理公司原因不履行合同,廖记管理公司退还黄韬澄所付的相应报酬;由于非廖记管理公司原因终止后,黄韬澄不得以廖记管理公司为履行完毕相关义务而要求廖记管理公司退还已支付的报酬。此外,合同还约定“黄韬澄在合同终止前未向廖记管理公司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廖记管理公司对本合同的履行完全符合约定。”合同签订地址为成都市金牛区石灰街6号,廖记管理公司电话号码为8776XXX7,黄黎黎作为廖记管理公司的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黄韬澄于当日向廖记管理公司支付了“开业庆典筹划及咨询费”10000元。
同日,廖记管理公司与黄韬澄签订《培训合同》(编号:LJ0941),约定由黄韬澄指派人员到廖记管理公司接受凉拌菜、卤菜的制作技术培训,对该制作技术的培训按廖记管理公司拟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合同约定,培训周期共计15日,培训人数为6人,培训手册包括《店面培训手册》、《店长手册》、《收银员手册》、《店面装饰手册》、《店面关高手册》、《打烊手册》、《店铺训练手册》,培训菜品共20项,培训费为8800元,由黄韬澄在2013年12月26日前一次性向廖记管理公司付清,并约定“黄韬澄擅自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廖记管理公司已收费用不予退还,黄韬澄未交的费用仍须向廖记管理公司缴纳”。同时,合同在“违约责任”项下约定:“黄韬澄未按约定指派人员或者违反培训纪律,影响本合同履行的,视为黄韬澄放弃培训权利,但仍影响廖记管理公司支付培训费。”该《培训合同》还包括一个附件,内容包括廖记管理公司的企业简介和店铺销售作业技术培训大纲。合同签订地址为成都市金牛区石灰街6号,廖记管理公司电话号码为8776XXX7,黄黎黎作为廖记管理公司的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黄韬澄于当日向廖记管理公司支付了“技术培训费”88000元。
同日,良丰投资公司与黄韬澄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良丰投资公司许可黄韬澄在四川省成都市使用注册号为4036580、注册类别为第43类的“A+LIAOJI+廖家”图文组合商标,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使用期限自2014年3月30日起,许可使用费为每年10000元,缴款方式为“黄韬澄在签订本合同时向良丰投资公司缴纳,每次缴纳的商标许可使用费至少为一年的商标许可使用费或年度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整倍数”,同时黄韬澄还应向良丰投资公司缴纳5000元履约保证金,并约定合同不论何种原因解除或终止,良丰投资公司皆不退还黄韬澄已经缴纳的商标许可使用费。黄黎黎作为良丰投资公司的代表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还有“附件”《商标使用规则》。良丰投资公司与黄韬澄还于同日就该合同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良丰投资公司免收黄韬澄第二年商标使用费,黄韬澄自合同签约后第三年起,即2016年3月30日起将向良丰投资公司每年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1万元/年。合同签订地址为成都市金牛区石灰街6号,良丰投资公司电话号码为8776XXX7,黄黎黎作为廖记管理公司的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当日,黄韬澄向良丰投资公司支付了“合同保证金”5000元及“商标使用费”10000元。
黄韬澄与涂光弟签订有《租房合同》,由黄韬澄向涂光弟租赁位于成华区致强路x号、建筑面积66.82平方米的房屋,租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止,每月租金人民币4000元,半年交付一次,并备注有房屋押金4000元、合同期内黄韬澄转租需经涂光弟同意。2013年2月20日,涂光弟手写有“收条”,内容为收到黄韬澄24000元的商铺租金(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2014年1月10日,黄韬澄与张翔签订《店铺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张翔以双包的方式承包黄韬澄位于成都市XX路XX号的房屋装修,合同总金额48000元,工期18天,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当日黄韬澄支付28000元,工程度达到木工基本完工日黄韬澄支付17600元,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当日黄韬澄支付2400元。良丰投资公司为前述28000元首笔款项向黄韬澄出具有加盖其公章、款项内容为“工程”的《收款专用收据》(No:0020947)。双方在庭审中一致认可该房屋装修并未完成。
黄韬澄陈述,其自2013年12月4日至2014年2月7日一直与黄黎黎沟通加盟一事,涉案三份合同均为同时、在同一地点签订,廖记管理公司、廖记咨询公司及良丰投资公司并未具体区分主体。2014年1月,黄韬澄曾前往廖记管理公司与黄黎黎及廖记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就“廖家”与“廖记”进行询问。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黄韬澄并未实际开始经营,廖记管理公司并未对黄韬澄进行培训。黄韬澄所租赁的店铺现已转租。
另查明,廖记管理公司股东为良丰投资公司和李良锋,良丰投资公司股东为李良锋和郝佩玲,廖记咨询公司股东为良丰投资公司和廖记管理公司。案外人廖记连锁公司亦开设有“廖记棒棒鸡”熟食店,其店招与涉案“廖记棒棒鸡”熟食店具有一定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