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温龙到赵北罗村南铁塔公司基站机房内实施盗窃,将基站内交流电源切断,并将其中45块基站电池拆下,导致使用该基站信号的移动、联通公司用户信号中断。其中移动公司用户5503户,中断时长65分钟;联通公司用户638户,中断时长65分钟。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温龙供述:今天晚上6点多左右,我在家拿着一把大板子和一把小板子出去转,想偷放在街上的翻斗车或三轮车的电瓶卖点钱花,也没发现可以偷的东西。我就顺着我们温家庄村北的地里往北走,走到时,看见信号塔的机房,机房的外面有一个铁门,门锁着。我用扳手把门撬开,机房正在工作中。机房里有监控,我就用戴着的帽子挂在摄像头上把监控盖住了。机房里面的铁柜子里有很多电瓶,我就拿着我随身携带的扳手开始拆卸电瓶,拆一块往门口处搬一块,具体拆了多少块我也不知道。我正在偷电瓶的时候,有人进来了,我就往外跑,大概有个五六小伙子把我按倒后就报警了。
2、证人吕某证言:我是河北吉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员工,我们公司为中国铁塔公司保定分公司代维护基站机房和设备。2017年12月13日晚上19点28分,我们公司监控室值班人员给我打电话说通信基站有电池报警,可能有人在盗窃电瓶。我和刘某1在宿舍值班,然后又叫上刘某潮、邸某龙等马上开车往现场赶去。到了的路上,我们停下车,悄悄的接近基站机房,发现基站机房的防盗门开着,门口堆放着被卸下来的电瓶,基站机房里一个男的正在拆卸剩下的三块电瓶。他见有人来了就往外跑,我们几个同事把他摁住并报了警。
这个基站正在使用中,只要把电瓶卸下来,基站就没有信号,影响覆盖范围内的手机通信。我们到的时候,他已经把两组电瓶(一组24块)都卸下来了,45块被搬到了机房门口,电池的型号是南都500AH,一组价值是2万多元。
3、证人刘某1证言与吕某证言基本一致。
4、证人李某2证言:我是中国铁塔公司保定分公司唐县区域经理,河北吉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员工通知我,他们在的基站抓住了一个偷电瓶的贼。
基站内共有两组电瓶,每组24块。每块电池900元左右,电瓶被盗会影响覆盖范围内用户的手机通信。
5、唐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唐价认字(2017)第(101)号价格认证结论书:经鉴定,被盗45块电瓶价值人民币21780元。
6、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情况说明:2017年12月13日19点10分唐县赵北罗某通信基站发出蓄电池告警,造成通信中断,影响周边赵北罗村、东下素村、牛骆北罗村、朱北罗村的移动、联通公司手机用户上网和打电话。经紧急抢修,吉讯公司代维人员于次日18时许将被破坏的通讯设备恢复完毕。
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唐县分公司证明:基站覆盖范围内共有移动用户5503户。2017年12月13日19时26分至20时36分基站通信中断,中断时长70分钟。
8、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县分公司情况说明:基站覆盖范围内共有用户638户。2017年12月13日19时34分至20时39分基站通信中断,中断时长65分钟。
9、本院(2007)唐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温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7年4月10日起至2009年4月9日止)
10、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温龙于2003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9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
11、扣押物品清单:扣押手电一把、扳手二个。
12、户籍证明信
温龙,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