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俊、李秋元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俊,男,199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5月28日被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7月4日经平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山东智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秋元,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地为湖北省麻城,租住于湖北省武汉市红山区。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5月28日被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29日被平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狮子山街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平原县人民检察院以德平检公诉刑诉[20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俊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及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李秋元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振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俊、李秋元及被告人胡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平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2017年5月,被告人胡俊通过微信从微信昵称为“天恒女神”的人处花2050元购买了5套银行卡(一套银行卡包括: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U盾),后又以250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将5套银行卡卖给了被告人李秋元,被告人李秋元又以600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将5套银行卡卖给了微信昵称为“点点爹爹”的人。“天恒女神”将5套银行卡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微信昵称为“点点爹爹”的人。2017年5月8日,侦查员在平原县城区水泥厂附近顺丰快递营业部将5套银行卡查获,其中客户名为王某某、胡某某、屠某某的银行卡正常在用。
(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底,被告人胡俊通过微信向梁某某等多人出售淫秽视频,共计获利200元左右。经平原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胡俊向他人出售淫秽视频83个。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俊之行为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李秋元之行为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胡俊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胡俊、李秋元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对所举证据无异议。被告人胡俊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胡俊涉案的信用卡信息应认定为三套;对被告人胡俊应适用《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人胡俊在买卖信用卡信息的共同犯罪中处于辅助地位,应从轻、减轻处罚;指控的淫秽物品数量与事实不符,应当按照是否收到视频以及是否能够正常播放来认定,数量以26个为宜;被告人胡俊主观恶性不大、无前科,系初犯、有明显悔过表现,认罪态度良好;其联系买卖的信用卡被公安机关及时查获,未流入买家手中,避免了下游犯罪带来的严重社会影响。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五、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2017年5月,被告人胡俊通过微信从微信昵称为“天恒女神”的人处花2050元购买了5套银行卡(一套银行卡包括: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U盾),后又以250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将5套银行卡卖给了被告人李秋元,被告人李秋元又以600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将5套银行卡卖给了微信昵称为“点点爹爹”的人。“天恒女神”将5套银行卡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微信昵称为“点点爹爹”的人。2017年5月8日,侦查员在平原县城区水泥厂附近顺丰快递营业部将5套银行卡查获,其中客户名为王某某、胡某某、屠某某的银行卡正常在用。
以上事实,有手机、5套银行卡、扣押物品照片等证物,被告人胡俊常住人口登记表、李秋元户籍证明信、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平原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快递单号为95737935671X的快递单据及快递系统流程信息、办案说明3份、情况说明1份、王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5张银行卡信息、银行开户信息查询等书证,证人潘某某、胡某某、屠某某、贾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胡俊、李秋元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底,被告人胡俊通过微信向梁某某等多人出售淫秽视频,共计获利200元左右。经平原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胡俊向他人出售淫秽视频83个。
上述事实,有手机等证物,侦查员统计的被告人胡俊发送淫秽视频的统计清单、办案说明2份、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证人梁某某、金某某、裴某某、李秋元等证言,被告人胡俊的供述和辩解、平原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俊、李秋元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其行为均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银行卡信息罪;被告人胡俊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又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胡俊犯两罪,依法应当予以数罪并罚,平原县人民检察院对两被告人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胡俊、李秋元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且于案发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胡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胡俊无前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其联系买卖的信用卡被公安机关及时查获,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辩护意见,因与当庭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胡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胡俊主观恶性不大;涉案的信用卡信息应认定为三套;对其应适用《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其在买卖信用卡信息的共同犯罪中处于辅助地位,应从轻、减轻处罚;指控的淫秽物品数量与事实不符,应当按照是否收到视频以及是否能够正常播放来认定,数量以26个为宜”等辩护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本案被告人胡俊贩卖淫秽物品牟利均是利用网络进行,并不是以实物为载体的行为,故不应适用《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信用卡犯罪及贩卖淫秽物品数量计算应以实际犯罪数量计算;被告人胡俊在买卖信用卡信息的犯罪中并非处于次要和辅助地位,故对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因被告人涉案邮寄的银行卡被查获时有三张在正常使用,故本院在量刑时可酌予考虑。为维护社会市场管理秩序,打击犯罪行为,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俊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已缴纳一万元;未缴纳二万五千元部分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秋元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三、公安机关所扣押被告人胡俊、李秋元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被告人胡俊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犯罪所得人民币200元及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犯罪所得人民币450元(已退缴),被告人李秋元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犯罪所得人民币3500元(已退缴),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张玉霞
审判员袁帅
人民陪审员周勇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盛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