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杨某2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3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邵某某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詹某某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林某某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杨某4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七、查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