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海南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3 0:00:00

吴清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清廉,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中专文化,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南省海口市,无业。因故意伤害,于2013年6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审理经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琼检公诉刑诉〔2018〕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清廉犯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何春艳、卢秀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清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被告人吴清廉通过QQ上网向卖家(无法确定身份)购买了一条后台网址http://sy.mipu.lc/admin/login/searchMenu.html#,该网址中含有211条有效的信用卡信息资料(包含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卡号、手机号码、支付密号、验证码、IP地址等信息)。吴清廉购买的上述信用卡信息资料目的是通过京东商城账户,盗刷公民信用卡中的钱。2017年3月18日8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西路天艺东环大酒店1603房内将被告人吴清廉抓获,当场从吴清廉处缴获5部手机、1台笔记本电脑、49张手机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电脑后台系统截图,公民个人信息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银行客户信息资料,开房记录,截图,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害人林某来的陈述,被告人吴清廉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证据提取报告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清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清廉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吴清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吴清廉通过QQ上网向卖家(无法确定身份)购买了一条后台网址http://sy.mipu.lc/admin/login/searchMenu.html#,该网址中含有211条有效的信用卡信息资料(包含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卡号、手机号码、支付密号、验证码、IP地址等信息)。吴清廉购买的上述信用卡信息资料的目的是通过京东商城账户,盗刷公民信用卡中的钱。其先是将购买来的手机卡号单独注册,再将购买来的信用卡用户信息分别绑定在手机卡上,设置成不用密码验证也能付款的快捷支付方式,最后在京东商城上注册了39个账户,通过在京东商城购买商品时盗刷其绑定的信用卡的方式来达到其目的。2017年3月18日8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西路天艺东环大酒店1603房内将被告人吴清廉抓获,当场从吴清廉处缴获5部手机、1台笔记本电脑、49张手机卡。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清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电脑后台系统截图,公民个人信息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银行客户信息资料,开房记录,截图,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害人林某来的陈述,被告人吴清廉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证据提取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清廉违反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规定,以盗刷他人信用卡内金钱为目的,在网上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清廉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5部手机、1台笔记本电脑、49张手机卡系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清廉犯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22年3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5部手机、1台笔记本电脑、49张手机卡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唐波

审判员陈才刚

人民陪审员吴坤弼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程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