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文靖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文靖,男,199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
辩护人吴芳,系上海市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的上海养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金融刑诉[2017]45号起诉书及沪长检金融刑变诉[2017]4号变更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文靖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中止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文靖及辩护人吴芳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被告人蔡文靖在本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路XXX号云海肴饭店担任服务员期间,利用为顾客刷卡结账之便,使用随身携带的读卡器窃取顾客的信用卡信息资料,并偷看记录顾客的交易密码。蔡文靖以此方式共计窃得27张信用卡信息资料。
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蔡文靖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文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1、于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信用卡信息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文靖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因本案所涉的读卡器未被查获,信用卡信息资料也未进行有效性鉴定,故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认定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文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文靖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钱晓峰
审判员刘华锋
人民陪审员孙瑶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