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晋江市(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9 0:00:00

贾鸿旭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鸿旭(曾用名贾宏伟),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古浪县。因涉嫌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金融刑诉[201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鸿旭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潮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鸿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8月、9月间,被告人贾鸿旭向程某收购银行卡,事先商定配U盾的银行卡每张人民币(币种,下同)400元,未配U盾的每张150元。后贾鸿旭将建设银行卡(卡号为62XXX76)、中信银行卡(卡号为62XXX95)、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为62XXX18)、中国银行卡(卡号为62XXX69)、平安银行卡(卡号为62XXX79)连同U盾、电话卡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贩卖给上家“阿某”,因“阿某”不收平安银行卡,另外4张银行卡共贩卖得款1650元,其支付给程某1350元,从中牟利300元,而贾鸿旭未将该平安银行卡归还程某。

2017年10月,李某在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新坊脚村南路104号被人以“冒充公检机关,要求协助办案”的方式诈骗走362193元,其中20万元通过诈骗分子提供的户名为程某卡号62XXX18的上述邮政储蓄银行卡。2017年11月29日上午,贾鸿旭在江苏南京火车站被抓获归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鸿旭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程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贾鸿旭的供述,书证银行卡账户信息资料及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提取笔录及手机短信截图、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鸿旭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贾鸿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贾鸿旭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20年11月2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贾鸿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永哲

人民陪审员欧阳荣权

人民陪审员庄祺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林承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