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的证人吴某甲、苏甲、陈某甲、位某甲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通讯光缆抢修现场照片、光缆线路阻断经济损失明细、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王某某供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已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驾驶铲车取土时,因疏忽大意将埋在地下的光缆线挖断,造成通信中断,其行为构成过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应予以支持。王某某的行为造成沈阳通利网络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彰武至内蒙古甘旗卡干线光缆线路阻断,通信中断2小时以上,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王某某与被害单位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王某某已认罪悔罪,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