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4/10 0:00:00

杨万林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杨万林,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原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另类投资总部投资经理。户籍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居住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8日被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万林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一案,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粤03刑初39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万林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缴纳的罚金依法上缴国库)。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于2018年3月28日以粤检诉二撤抗[2018]8号撤回抗诉决定书,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刑初39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铁城

审判员邓敏波

审判员石春燕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廖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