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诉陈玉坤监督管理案
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诉陈玉坤监督管理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云鸿,局长。
委托代理人岳光。
委托代理人朱士军。
被执行人陈玉坤。
2016年4月1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因药品监督管理一案,对陈玉坤进行调查,发现陈玉坤于2014年8月至2014年11月6日期间,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销售为目的,以摆放收药牌子的方式,采取现金交易、当场结算的形式,在北京市丰台区百荣世贸附近过街天桥、路边等人多的地方,从没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个人处购进苯磺酸氨氯地平片、强力定眩片(糖衣)、金水宝胶囊等27个品种2000盒药品。2014年11月6日,陈玉坤购进的上述药品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从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661号院内查获,经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药品价值51197元。2016年4月1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陈玉坤作出(京丰)食药监药责改[2016]10009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其非法收购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同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京丰)食药监食听告[2016]100094号《听证告知书》,告知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拟对陈玉坤实施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罚款204788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陈玉坤未进行陈述和申辩。2016年5月3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京丰)食药监药罚[2016]100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陈玉坤处以没收价值为51197元违法购进的药品:苯磺酸氨氯地平片、强力定眩片(糖衣)、金水宝胶囊等27个品种2000盒药品,罚款204
788元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后,陈玉坤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2016年11月3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京丰食药监食罚催[2016]100029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陈玉坤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经催告后,陈玉坤未进行陈述、申辩,且未履行义务。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京丰)食药监药罚[2016]100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限期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亦未自动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现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对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六年五月三日作出的(京丰)食药监药罚[2016]100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审判长胡亮
人民陪审员
李利芳
人民陪审员
孟祥贵
二○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刘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