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 0:00:00

张宏伟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宏伟,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7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蒋昌胜,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诉刑诉(2017)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宏伟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宏伟、辩护人蒋昌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宏伟因认为其所在工作单位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克扣其工资而怀恨在心,2017年8月19日20时许,张宏伟前往徐州市泉山区工农北路,将该公司架设的正在使用的通信光缆剪断,造成该公司宽带用户4000余户断网近四个小时。

2017年9月5日,被告人张宏伟在徐州市鼓楼区祥和南区万隆公寓被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宏伟及辩护人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作案现场物证照片;故障抢修报告单复印件、流量监控截图、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营业执照及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该公司出具的张宏伟的工作情况说明、断网拓扑及在用客户情况说明等书证材料;证人曹某、罗某、徐某、吴某、李某1、李某2、石某、李某3、李某4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宏伟的供述;张宏伟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作案现场监控录像及视听资料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发结案经过、办理案件的相关情况说明;被告人张宏伟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宏伟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宏伟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宏伟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张宏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宏伟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磊明

审判员黎方

人民陪审员苏征社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