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3/22 0:00:00

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诉沈鸿林监督管理案

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诉沈鸿林监督管理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京0106行审2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云鸿,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炜,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吕俊生,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沈鸿林。
  2016年3月10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一案,对沈鸿林进行调查,发现沈鸿林于2016年2月18日至2016年3月9日期间,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询问等方式,采取现金交易、当场结算的形式,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附近从个人处收购药品,存放于北京市丰台区紫峪家园4号楼2单元201号西侧房间的承租房内,用于集中对外销售,收购的药品主要包括稳心颗粒(无糖型)、消痛贴膏等59个品种共952盒,上述药品货值金额为28
  112.96元,未建立购销台账,也没有相应的票据支持,至案发日,沈鸿林所收购药品尚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当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沈鸿林作出(京丰)食药监药查扣[2016]100003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及(京丰)食药监药责改[2016]10000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其非法收购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同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京丰)食药监药听告[2016]100003号《听证告知书》,告知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拟对沈鸿林实施没收非法收购的药品,处非法收购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沈鸿林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沈鸿林未要求听证,亦未进行陈述和申辩。2016年5月10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京丰)食药监药罚[2016]100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沈鸿林处以没收违法购进的稳心颗粒(无糖型)等59个品种共952盒药品,罚款84
  338.88元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后,沈鸿林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后经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催告,沈鸿林亦未进行陈述、申辩,且未履行义务。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京丰)食药监药罚[2016]100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限期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亦未自动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现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六年五月十日作出的(京丰)食药监药罚[2016]100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审判长王凤琴
人民陪审员
杨永才
人民陪审员
李之仁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杜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