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郭新海、王建军在实施聂村电网改造挖坑作业过程中,不慎将山西省广电网络信息集团预埋在地下的电视信号传输光缆挖断。阻断时间5个小时。经武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山西省XX乡段光缆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9720元。
另查明,2017年4月25日,山西广电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与二被告人雇主徐某达成赔偿协议,山西广电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郭新海、王建军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对方的民事责任,并请执法机关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7年2月19日18时许,武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山西广电信息网络集团驻武乡站巡视员王某1报案称:有施工队在XX乡施工时将光缆挖断。
2、山西广电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报案材料证明:2017年2月19日17时许,因被告人郭新海、王建军的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造成光缆障碍阻断时间长达近5个多小时,直接经济损失(光缆抢修费用)51120元,间接经济损失(光缆修复费用)178712.4元,合计229832.4元。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两份证明:被告人郭新海、王建军的基本情况及犯罪时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4、到案经过两份证明:张鹏鹏、孙志鹏系武乡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两人证明了被告人郭新海、王建军系经传唤到案。
5、山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郭新海、王建军所毁损的传输光缆网是国家广播电视光缆传输网西北环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国家一级干线,承载着广播电视节目信号的传输。
6山西广电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工程预算报价书、光缆抢修费用明细表各一份证明:损毁的光缆预算清单及产生的51120元抢修费用。
7、长治武乡洪水村等低压线路及配变台区改造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证明:长治市容海泰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将长治武乡洪水村等低压线路及配变台区改造工程分包给山西致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8、山西致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证明:其委托徐某为长治武乡洪水村、聂村等低压线路及配变台区改造工程的负责人。
9、山西广电信息网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被损毁的光缆系当时正在正常使用、地点位于武乡县聂村、电缆障碍时间为2017年2月19日16:52时至21:58时。
10、赔偿协议证明:徐某支付山西广电信息网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光缆线路损失费人民币3万元。
11、谅解书证明:山西广电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对郭新海、王建军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对方的民事责任,并请司法机关从轻处罚。
12、武乡县价格认定中心关于省广电电视干线武乡聂村段光缆损失价格的武价认字[2017]5号认定结论书证明:该案受损光缆经鉴定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9720元。
13、武乡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两份证明:被告人郭新海、王建军不吸食毒品。
14、长公(武)勘[2017]XXX号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勘验制图2张、照片6张证明:现场位于XX乡广场南侧农耕地内,中心现场位于聂村广场南侧耕地,西侧为聂村农耕地,东侧为聂村村中居民区,北侧为聂村小广场。该现场中心地面有被挖断电缆线一根,电缆断裂处向西11.5米处有2#检测标识水泥桩(据山西广电信息网络集团工作人员称,该标识水泥桩为电缆线地面标识位置),2#检测标识水泥桩往西15米左右为1#正常普通标识水泥桩。
15、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王某1系武乡站光缆巡线员,其在2017年2月19日上午巡线的时候发现有人在聂村那儿挖土施工,其特意吩咐挖掘机司机和现场施工人员在他们施工的大路东边那儿也有光缆,到东边挖的时候告诉其,其还把电话号码留给了挖掘机司机。下午5点30分左右其接到挖掘机司机电话,说在聂村东边将光缆给挖断了。光缆挖断后主要影响电视网络。
16、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徐某系山西致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其所在公司承揽了武乡县电力公司的工程,公司派其负责武乡县丰州镇聂村的农网改造工程,主要是按图纸更换农村的电线杆和变压器。2017年2月19日17时左右,"郭三"给其打电话说在篮球场东南角挖电杆坑时把水管挖断了。之后其去了挖断水管的地方,看见坑里有线也被挖断了,其问"郭三"是什么线,他说估计是移动光缆,开挖掘机的师傅打了电话了。过了一会儿巡线员和抢修人员都来了,其和工人配合他们抢修。施工线路是电业局规划好的,上午其还在现场附近看过,没有发现有什么,没人告诉施工处地下有光缆设施。
17、证人陈某、张某、王某2、贺某的四份证言证明:他们四人均系山西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职工,负责武乡站光缆的维护、巡检和抢修等工作。2017年2月19日17时左右,四人分别接到站领导贺某电话,称辖区内光缆断了,具体位置在XX乡位置在XX乡位置在XX乡位置在XX乡附近,通知他们立即去抢修。经过抢修当天21时58分信号恢复正常,聂村被挖断的光缆是集团正在使用中的光缆,主要传输的是中央1、3、5、6、8台和山西卫视、山西公共、中国黄河电视台的电视信号。
18、被告人郭新海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我在致远送变电公司干活了,干的是农网改造工程。2017年2月19日上午我和徐启力、聂村一李姓干部一起到聂村篮球场西边的地方施工,我问李姓干部地下有没有水管、光缆或其他东西,李姓干部说没有。我是带班的技术员,我按照施工图纸要求看哪里需要就让挖掘机师傅在哪里挖。十几米外的地里边有标志,没想到电杆坑下有光缆。下午16时许,我和挖掘机师傅到篮球场东侧往南八九十米的地方又开始施工,挖第一个电杆坑挖到2.3米左右的时候,我在电杆坑旁边看见坑里有一截被挖断的白色塑料管,塑料管里面有光缆,我赶紧给挖掘机师傅说了情况,挖掘机师傅拿出手机不知道给谁打电话,这时挖掘机就停下了,挖掘机师傅下来看了下,说给人家挖断光缆了。随后我通知了我们施工方的领导徐启力,后来我们就配合抢修。挖断光缆后我才知道维护线路的人上午告诉过挖掘机师傅,并留下了联系电话。我没有注意附近是否有线路标识牌之类的东西。
19、被告人王建军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7年2月18日下午我联系上了聂村的农村电网改造工程,用挖掘机挖电杆坑,这个工程有个河南施工队在施工,施工方有两个人在现场负责。2017年2月19日8时我开车拉着挖掘机到了聂村,上午一直在聂村西边干活,到了16时许我们在篮球场东南方向准备施工,村里人说下面有自来水管了,当时就没挖,之后移到案发现场附近,工地上一个技术员指挥我挖,挖了约十几分钟,我觉得深度差不多了,技术员用尺子量了一下说深度不够,要继续挖,我刚挖了两下他说行了,我就停下了挖掘机,我下来看见坑里有个塑料管被挖断了,外面是一根白色塑料管,里面有光缆,光缆当时已经断了。技术员说:"这个跟你没关系,这是我的事,我让你挖哪你就挖哪。"之后又让我在旁边挖,把自来水管挖断了,我就停下了。我给巡线员打电话,过了一会儿巡线员过来了,跟他一块来的还有几个人,之后对方便报了警,后来我和施工方的人帮忙修挖断了的光缆接口。当天上午干活时有个巡线员过来说村东边路边有光缆,让我们挖的时候小心点,并给了我个手机号让我到时给他打电话。去村东边施工时我没有给巡线员打电话,是挖断了才打的。现场南边的地里有个关于光缆的标志,离挖断光缆的地方有二百米左右。我当时挖断光缆的坑有两米多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