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7 0:00:00

牟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牟某,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住。2017年7月21日因涉嫌犯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被五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以莲检公诉刑诉[2018]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某犯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思、被告人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牟某驾驶东方红450型拖拉机拖盘车(车牌号鲁11-*)运载塔吊行驶到五莲县户部乡黄崖川村东桥上时,因为运载物太高刮到桥上方架设的广电光缆线,刮断6条光缆和13根电线杆,并有一根电缆线连同钢绞线挂在拉载的塔吊顶部,导致架设该电缆和钢绞线的电线杆倾斜致两根线耷拉在桥上,被告人牟某认为耷拉在桥上的电缆和钢绞线会影响车辆通行,遂从车上取断线钳将该光缆连同钢绞线剪断,后驾车离开现场。后经现场勘查,共损坏6条光缆、2条钢绞线及13根水泥线杆,被损坏的广电光缆线为山东广电网络县乡环网东部乡镇的主干通道光缆,导致户部乡、叩官镇、潮河镇三个乡镇的有线电视信号和宽带信号中断,历时78小时多,约18000户无法正常收看。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五莲分公司对正在使用的3条光缆、1条钢绞线和13根电线杆进行修复,经五莲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造成损失共计54950元。

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牟某主动至五莲县公安局户部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驾驶拖拉机运载塔吊时,刮断光缆及电线杆,后将光缆连同钢绞线剪断并驾车离开的事实。同年7月28日,牟某向公安机关交纳赔偿款85000元,已向山东网络有限公司五莲分公司发还赔偿款5495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崔某、邓某、时某、许某、秦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卡口监控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五莲分公司证明、扣押及发还清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在驾驶车辆运载物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过失损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牟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牟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在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对被告人牟某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牟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牟某犯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安丰阳

人民陪审员李永政

人民陪审员安丰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郑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