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2 0:00:00

叶利贤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利贤,男,1952年7月24日出生,湖南省道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捡废品。因涉嫌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7年10月22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2017年10月27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11日道县人民法院检察对其取保候审。2018年1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夏位华,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道县人民检察院以道检公诉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利贤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何荣双独任审判,于2018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孟能玉担任记录。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利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22日11时,被告人叶利贤与儿子叶绍木从道县柑子园镇回县城途径白芒铺镇湾田村毛家酒楼时,看见酒楼旁边的空地上有一些废弃的断光缆,被告人叶利贤于是将这些光缆当废品拾捡。同时还看见地上有一根未断光缆,被告人叶利贤误认为是没有用的光缆,于是将其砸断,致使道县白马渡镇、白芒铺镇、柑子园镇、小甲村的座机923户、宽带1700户、网络电视1476户的通信全部中断,经抢修,于当日16时全部恢复。

该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叶利贤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叶利贤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叶利贤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辩护人夏位华辩护意见是:一、对公诉机关就犯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二、被告人具有酌定减轻、从轻的情节;三、量刑方面,建议适用拘役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除通信中断的用户为2623户而不是4099户外,其它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利贤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将其砸断,导致2623户用户通信中断3小时的后果,属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利贤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叶利贤犯罪情节较轻,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指出“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其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叶利贤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何荣双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孟能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