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2 0:00:00

孟令岗、任军峰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令岗,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威县。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7年7月5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所地:河北省威县。

被告人任军峰,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威县。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威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7月3日被抓获,同日被威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所地:河北省威县。

被告人刘玉乾,男,199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威县。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7年7月4日被威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10月5日到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威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所地:河北省威县。

审理经过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公诉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令岗、任军峰、刘玉乾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翟华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令岗、任军峰、刘玉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日晚上,被告人孟令岗雇佣被告人任军峰在威县牛寨桥下南侧干河沟里挖土,孟令岗明知附近埋有光缆,且已告知被告人任军峰、刘玉乾(任军峰雇佣的挖掘机司机)别挖着光缆,后刘玉乾驾驶挖掘机开始挖土。当晚23时8分许,刘玉乾将地下埋设的中国联通公众通信光缆挖断,至3月4日中午12时20分受损光缆修复完毕。本次事故造成近2万用户通信中断13小时。2017年7月3日,被告人任军峰补偿河北省长途通信传输局邢台传输局威县分局一定损失,双方达成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令岗、任军峰、刘玉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孟令岗、任军峰、刘玉乾的供述,证人刘某、孟某、马某的证言,威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辨认笔录,河北省长途通信传输局邢台传输局证明、损失清单、河北省长途通信传输局邢台传输局威县分局谅解协议、《到案证明》、《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令岗、任军峰、刘玉乾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案中,被告人刘玉乾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可从轻处罚,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孟令岗、任军峰、刘玉乾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孟令岗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任军峰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玉乾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翟华山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方宏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