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
一、2016年5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赖训龙、陈康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冒用他人名义以购买“苹果”手机、笔记本电脑为由骗取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信公司”)贷款共计96180元,诈骗所得被二人挥霍。
1、2016年5月4日,赖训龙提供王某2的身份证照片给陈康慧,陈康慧编造王某2的工作信息、联系方式等上传至捷信公司的贷款系统,以需要购买一部“苹果”手机为由,骗取捷信公司贷款3800元。
2、2016年5月5日,赖训龙提供康某的身份证照片给陈康慧,陈康慧编造康某的工作信息、联系方式等上传至捷信公司的贷款系统,以需要购买一部“苹果”手机为由,骗取捷信公司贷款4000元。
3、2016年5月6日,赖训龙提供吉某的身份证照片给陈康慧,陈康慧编造吉某的工作信息、联系方式等上传至捷信公司的贷款系统,以需要购买一部“苹果”手机为由,骗取捷信公司贷款3800元。
4、2016年5月7日,赖训龙提供傅某的身份证照片给陈康慧,陈康慧编造傅某的工作信息、联系方式等上传至捷信公司的贷款系统,以需要购买一部“苹果”手机为由,骗取捷信公司贷款3800元。
5、2016年5月7日,赖训龙提供邱某1的身份证照片给陈康慧,陈康慧编造邱某1的工作信息、联系方式等上传至捷信公司的贷款系统,以需要购买一部“苹果”手机为由,骗取捷信公司贷款3800元。
6、2016年5月9日,赖训龙提供张某2的身份证照片给陈康慧,陈康慧编造张某2的工作信息、联系方式等上传至捷信公司的贷款系统,以需要购买一部“苹果”手机为由,骗取捷信公司贷款3900元。
7、2016年5月9日,赖训龙提供刘某2的身份证照片给陈康慧,陈康慧编造刘某2的工作信息、联系方式等上传至捷信公司的贷款系统,以需要购买一部“苹果”手机为由,骗取捷信公司贷款3800元。
8、2016年5月16日,赖训龙提供王某3的身份证照片给陈康慧,陈康慧编造王某3的工作信息、联系方式等上传至捷信公司的贷款系统,以需要购买一部“苹果”手机为由,骗取捷信公司贷款3800元。
9、2016年5月24日,赖训龙提供罗某1的身份证照片给陈康慧,陈康慧编造罗某1的工作信息、联系方式等上传至捷信公司的贷款系统,以需要购买一部“苹果”笔记本电脑为由,骗取捷信公司贷款4000元。
10、2016年5月24日,赖训龙提供钟某的身份证照片给陈康慧,陈康慧编造钟某的工作信息、联系方式等上传至捷信公司的贷款系统,以需要购买一部“苹果”手机为由,骗取捷信公司贷款3680元。
11、2016年5月29日,赖训龙提供宋某1的身份证照片给陈康慧,陈康慧编造宋某1的工作信息、联系方式等上传至捷信公司的贷款系统,以需要购买一部“苹果”手机为由,骗取捷信公司贷款3200元。
12、2016年6月1日,赖训龙提供赖某1的身份证照片给陈康慧,陈康慧编造赖某1的工作信息、联系方式等上传至捷信公司的贷款系统,以需要购买一部“苹果”手机为由,骗取捷信公司贷款3800元。
13、2016年6月2日,赖训龙提供卢某1的身份证照片给陈康慧,陈康慧编造卢某1的工作信息、联系方式等上传至捷信公司的贷款系统,以需要购买一部“苹果”手机为由,骗取捷信公司贷款3800元。
14、2016年6月28日,赖训龙提供邱某2的身份证照片给陈康慧,陈康慧编造邱某2的工作信息、联系方式等上传至捷信公司的贷款系统,以需要购买一部“苹果”手机为由,骗取捷信公司贷款3900元。
15、2016年7月2日,赖训龙提供曹某2的身份证照片给陈康慧,陈康慧编造曹某2的工作信息、联系方式等上传至捷信公司的贷款系统,以需要购买一部“苹果”手机为由,骗取捷信公司贷款4000元。
16、2016年7月5日,赖训龙提供廖某的身份证照片给陈康慧,陈康慧编造廖某的工作信息、联系方式等上传至捷信公司的贷款系统,以需要购买一部“苹果”笔记本电脑为由,骗取捷信公司贷款4000元。
17、2016年7月5日,赖训龙提供卓某的身份证照片给陈康慧,陈康慧编造卓某的工作信息、联系方式等上传至捷信公司的贷款系统,以需要购买一部“苹果”手机为由,骗取捷信公司贷款3800元。
18、2016年8月3日,赖训龙提供张某1的身份证照片给陈康慧,陈康慧编造张某1的工作信息、联系方式等上传至捷信公司的贷款系统,以需要购买一部“苹果”手机为由,骗取捷信公司贷款3700元。
19、2016年8月4日,赖训龙提供蔡某的身份证照片给陈康慧,陈康慧编造蔡某的工作信息、联系方式等上传至捷信公司的贷款系统,以需要购买一部“苹果”笔记本电脑为由,骗取捷信公司贷款4000元。
20、2016年8月4日,赖训龙提供肖某2的身份证照片给陈康慧,陈康慧编造肖某2的工作信息、联系方式等上传至捷信公司的贷款系统,以需要购买一部“苹果”手机为由,骗取捷信公司贷款3800元。
21、2016年8月8日,赖训龙提供黄某1的身份证照片给陈康慧,陈康慧编造黄某1的工作信息、联系方式等上传至捷信公司的贷款系统,以需要购买一部“苹果”手机为由,骗取捷信公司贷款3800元。
22、2016年8月11日,赖训龙提供朱某的身份证照片给陈康慧,陈康慧编造朱某的工作信息、联系方式等上传至捷信公司的贷款系统,以需要购买一部“苹果”笔记本电脑为由,骗取捷信公司贷款4000元。
23、2016年8月11日,赖训龙提供王某1的身份证照片给陈康慧,陈康慧编造王某1的工作信息、联系方式等上传至捷信公司的贷款系统,以需要购买一部“苹果”手机为由,骗取捷信公司贷款4000元。
24、2016年8月26日,赖训龙提供陈某2的身份证照片给陈康慧,陈康慧编造陈某2的工作信息、联系方式等上传至捷信公司的贷款系统,以需要购买一部“苹果”笔记本电脑为由,骗取捷信公司贷款4000元。
25、2016年8月26日,赖训龙提供孙某的身份证照片给陈康慧,陈康慧编造孙某的工作信息、联系方式等上传至捷信公司的贷款系统,以需要购买一部“苹果”手机为由,骗取捷信公司贷款4000元。
二、2016年3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陈康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冒用他人名义以购买“苹果”手机、笔记本电脑为由骗取捷信公司贷款61020元。
1、2016年3月1日,陈康慧冒用欧某观胜的身份,编造欧某观胜的工作信息、联系方式等上传至捷信公司的贷款系统,以需要购买一部“苹果”手机为由,骗取捷信公司贷款3800元。
2、2016年3月10日,陈康慧冒用陈某1的身份,编造陈某1的工作信息、联系方式等上传至捷信公司的贷款系统,以需要购买一部“苹果”笔记本电脑为由,骗取捷信公司贷款4000元。
3、2016年3月11日,陈康慧冒用张馥明的身份,编造张馥明的工作信息、联系方式等上传至捷信公司的贷款系统,以需要购买一部“苹果”手机为由,骗取捷信公司贷款3800元。
4、2016年5月20日,陈康慧冒用肖某1的身份,编造肖某1的工作信息、联系方式等上传至捷信公司的贷款系统,以需要购买一部“苹果”手机为由,骗取捷信公司贷款3800元。
5、2016年5月25日,陈康慧冒用崔某的身份,编造崔某的工作信息、联系方式等上传至捷信公司的贷款系统,以需要购买一部“苹果”笔记本电脑为由,骗取捷信公司贷款4000元。
6、2016年5月27日,陈康慧冒用魏某的身份,编造魏某的工作信息、联系方式等上传至捷信公司的贷款系统,以需要购买一部“苹果”手机为由,骗取捷信公司贷款3800元。
7、2016年5月30日,陈康慧冒用曹某1的身份,编造曹某1的工作信息、联系方式等上传至捷信公司的贷款系统,以需要购买一部“苹果”手机为由,骗取捷信公司贷款3800元。
8、2016年6月2日,陈康慧冒用杨某的身份,编造杨某的工作信息、联系方式等上传至捷信公司的贷款系统,以需要购买一部“苹果”手机为由,骗取捷信公司贷款3700元。
9、2016年6月4日,陈康慧冒用何某的身份,编造何某的工作信息、联系方式等上传至捷信公司的贷款系统,以需要购买一部“苹果”手机为由,骗取捷信公司贷款3800元。
10、2016年6月5日,陈康慧冒用成某的身份,编造成某的工作信息、联系方式等上传至捷信公司的贷款系统,以需要购买一部“苹果”手机为由,骗取捷信公司贷款3680元。
11、2016年6月6日,陈康慧冒用李某1的身份,编造李某1的工作信息、联系方式等上传至捷信公司的贷款系统,以需要购买一部“苹果”手机为由,骗取捷信公司贷款3680元。
12、2016年6月10日,陈康慧冒用卢某2的身份,编造卢某2的工作信息、联系方式等上传至捷信公司的贷款系统,以需要购买一部“苹果”手机为由,骗取捷信公司贷款3700元。
13、2016年6月12日,陈康慧冒用李某3的身份,编造李某3的工作信息、联系方式等上传至捷信公司的贷款系统,以需要购买一部“苹果”手机为由,骗取捷信公司贷款3780元。
14、2016年6月18日,陈康慧冒用李某2的身份,编造李某2的工作信息、联系方式等上传至捷信公司的贷款系统,以需要购买一部“苹果”手机为由,骗取捷信公司贷款3800元。
15、2016年6月25日,陈康慧冒用刘某1的身份,编造刘某1的工作信息、联系方式等上传至捷信公司的贷款系统,以需要购买一部“苹果”手机为由,骗取捷信公司贷款4000元。
16、2016年7月18日,陈康慧冒用赖某2的身份,编造赖某2的工作信息、联系方式等上传至捷信公司的贷款系统,以需要购买一部“苹果”手机为由,骗取捷信公司贷款388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赖训龙退赔被害单位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63115元,被害单位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对被告人赖训龙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赖训龙从轻或减轻处罚。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物证―平板电脑1台、手机2部,U盘1个;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调取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天津银监局关于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个人信用报告,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陈康慧写的收条,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查询,对账单,扣押陈康慧U盘内的个人身份证照片和个人头像照片,个人贷款申请表,情况说明,挂号信函收据,授权委托书,收条,谅解书,赔偿责任划分意见书,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人申某、谢某2、袁某、谢某3、李某4、尹某、宋某2、黄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谢某1、李某1、肖某1、罗某1、宋某1、刘某1、赖某1、刘某2、赖某2、傅某、邱某1、崔某、康某、肖某2、张某1、卓某、王某1、曹某1、杨某、朱某、廖某、卢某1、卢某2、何某、李某2、黄某1、张某2、王某2、魏某、李某3、孙某、蔡某、陈某1、成某、陈某2、吉某、邱某2、钟某、王某3、曹某2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陈康慧、赖训龙及同案人杨某安、谢某4、罗某2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